国际管辖权
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指在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所发生的争议案件归何国法院管辖。对此,各国一般都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每个国家在确定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有三种做法: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当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具有法院地国国籍时,该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如法国、意大利等; 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即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如德国、日本等; 以实际控制的标准。只要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有效执行,则该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如英国、美国等。在确立了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外,有的国家还作了一些例外与补充规定。主要有: 专属管辖,即一国主张其法院对某些章件具有独占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规定有关不动产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为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这多适用于有关契约的诉讼; 选择管辖,即规定确定某一案件管辖权的几个标志,由原告任意选择。由于管辖权问题十分重要,加之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不可避免会产生管辖冲突,导致各国对管辖权的争夺。解决管辖冲突的最有效的办法是缔结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目前已产生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包括: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主管机关和法律适用的公约》、《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