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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院依据作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构成部分的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并履行职务。《规约》是以国际联盟时期的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根据起草的。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的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团体”或各国为此选举而专门指定的“国家团体”提名。每一团体可以提名本国人,也可以提名外国人,但不得超过4人。候选人在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获得绝对多数票即可当选。选举时,不仅应注意候选人必须具备的必备条件,即“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而且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在50年代至60年代初,来自欧美国家的法官居多数,因而受到批评,但自70年代以来,法院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1984年,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位候选人参加竞选,并当选为法官。法官任期9年,并得连选。法官每年改选1/3,以使法院工作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官是专职的,不得担任任何政治行政职务,也不得充任任何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或辅助人;但是,法官除由其余法官一致认为不再适合必要条件外,不得免职。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在执行法院职务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国际法院的职责是运用司法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院的职权分为两类:(1)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案件,联合国会员国为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按大会根据安理会建议确定的条件而成为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瑞士、圣马力诺、瑙鲁3国,其他国家在接受法院所确定的条件后,亦可在法院提起诉讼或成为诉讼当事国,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日本、柬埔寨、老挝、阿尔巴尼亚等国,在未参加联合国之前,就属于这种情况。国家可以通过3种方式接受法院的管辖:订立特别协定自愿将某特定案件提交法院;接受1945年《联合国宪章》或现行国际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按照《规约》第36条2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目前若有53个国家声明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迄今为止,法院共受理和审理50件诉讼案件,其中有12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当事国当然具有拘束力。《宪章》第94条规定,如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向安理会申请执行判决。(2)对咨询事项的管辖权法院行使咨询权的目的,主要是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帮助联合国其他机关或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按照《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各种专门机构,可以就有关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现在有22个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中包括16个专门机构。法院的咨询意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就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有关机关承认法院的意见有拘束力。但法院就有关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通常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有重要影响。迄今为止,法院共发表过16次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制定《国际法院规则》,经1972年和1978年修改,对国际法院的内部机构、工作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法院

❶常设国际司法机关。分为 (1)普遍性的国际法院,包括国际常设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2)区域性的国际法院,主要有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和中美洲法院; (3) 专门性的国际法院,主要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海洋法法庭。
❷联合国国际法院。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关之一。1946年4月依《联合国宪章》第14章正式成立于荷兰海牙,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选举的15名正式法官组成,依《联合国宪章》第14章、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和1946年《国际法院规则》(1972、1978年先后两次修订)行使职能,负责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并应有关国际组织的请求发表仅具建议性质的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无强制性管辖权。原则上由至少9名法官组成法庭依国际法并按法院规约和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但应当事国请求,法院可决定设立特别分庭,或采用简易程序,或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截至1986年,法院共审理50宗诉讼案件,发表了18项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

联合国6个常设主要机构之一。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选举产生正、副院长各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9人构成开庭的法定人数。

国际法院

又称“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设于海牙。1946年成立。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得连选连任;按惯例,中、苏、美、英、法五国应有人入选。法院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国家间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以及现行条约、协约中规定的案件。只有在当事国同意下才能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亦称“世界法院”或“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于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理会建议和大会同意后,可作为规约参加国。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分别由大会和安理会投票选举。法官不代表国家,但一国不得被选出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得连选连任。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互相推选。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工作,受理当事国提交的国家间的诉讼,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确认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确定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与范围等。法院不实行强制管辖,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但对曾经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除外。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公法学家学说。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不得上诉。除审理诉讼案件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或其他机构经大会授权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设在海牙,但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地方审判案件。

☚ 国际制裁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所以又称海牙国际法院。
主要职能是处理只限于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国际法院规约》 是联合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受理规约当事国提交的诉讼,依照一定条件,也受理非规约当事国提交的诉论。法院的管理辖权包括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项。法院只受理国家间发生的诉讼。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要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按照以下四种法律来裁判案件:
❶诉讼国家承认的国际合约;
❷已为各国接受的国际惯例;
❸文明各国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❹过去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最权威的国际合法学家的学说。第四项作为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推选。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5名,连选连任。按惯例,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有被选为法官,现任中国籍法官是倪正噢教授。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也就是说,联合国的委员国都可以在必要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并应遵行法院的判决。如果有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安全理事会申诉,由安全理事会考虑应采取的措施。
国际法院基本上是国际常设法院的继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 世界和平理事会   东盟 ☛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亦称“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之一。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在荷兰的海牙成立。国际法院根据其规约行使职责,该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宪章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充当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国际法院只受理国家间的诉讼,不受理个人的案件。规约当事国分三类:(1)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根据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而就每一情形确定的条件(如承认法院规约、接受法院判决、承担一定比例的法院费用等)后,为该规约的当事国。瑞士(1948年)、圣马力诺(1954年)是该规约当事国的两个非会员国;(3)国际法院也受理非规约当事国提出的诉讼。但非规约当事国必须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提出一项声明,表示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和法院的规约与规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遵守法院裁决,接受宪章中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国际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各国提交国际法院的一切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和公约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项。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诉讼双方均应遵守。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其中不能有两名是同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的团体所提出的名单中分别投票选定。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法院选举正副院长各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我国著名法学家倪征燠从1985年起当选为法官。法院的判决由法官的多数票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由院长决定。国际法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orld Court)
~院长Presid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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