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法原则宣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法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友好关系宣言》全称《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所包含的关于树立国际法原则的宣言。这是联合国第一次以宣言的形式阐明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文件。这个宣言当初由东欧和亚非的12个国家以“关于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原则”为标题而提出,并得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但是由于西方国家不赞成和平共处这个用语,后来改成现在的名称。宣言主要对以下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了阐明,即:(1)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别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3)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的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真诚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该宣言中的七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在提法以及内容上略有不同。《国际法原则宣言》使得《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原则更加明确和充实,可以说构成对《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权威性解释。 国际法原则宣言全称《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宣布七项原则为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1)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他国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 各国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 (6) 各国主权平等; (7) 真诚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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