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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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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国际法guó jì fǎ

国际公法。1899年《清议报》十五册《万国和平同盟说源流考》:“乘法京有大博览会之举,初开此会议,嗣后续开设于伦墩及不拉锡尔,或讨论国际法之原则,或讲究国际法实施之方,或妥商关于经济、教育、物质之进步公共诸案,以图使一切之国际关系不诉之于干戈。”

国际法

国际法

即国际公法。在国际关系中,通过国家间的惯例和协议形成的,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其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机构,而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施行。其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和某些国际机构的决议等。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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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又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法律的一个部门,一个特殊的部门,主要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这个名词是英国法学者边沁于1789年首先提出的,在英文上称为international law(有民族间法律的法律的意思),而应该是inter Atatal law(国家间的法律)。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但在国家之外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一些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等。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的特征在于它与国内法不同:(1)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要主体是个人;(2)法律的制订者不同,在国际上,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制订,在国内,是立法机关或其他制订法律的机关;(3)法律的强制实施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单独和集体行动,国内法有法院、警察、军队等强制机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彼此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的宪法有明文的规定。一般说来,国际法对于国家有拘束的效力,而在国内,国际法则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来改变或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常设国际法院在1932年“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中判称:“一国不能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例如,按适用范围分为普遍、一般和特殊国际法,从地理上分为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由于国际法的发展,还出现国际法的各种分支、例如,海洋法、外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以至于国际组织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等等。但是,整个说来以及在根本上,只有一个普遍性国际法,而各种分类的国际法和国际法的各种分支都必须受普遍性国际法的制约。国际法有时称为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但是,国际法调整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国家发展起来作为国内法一部分的原则和规则,以解决私人之间有涉外因素关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选择的案件。国际私法有时称为法律的冲突,在原则上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如果包含在国际条约之内,就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事实上,现在有很多国际公约对国际私法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

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和其它主体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和其它主体之间的法,“国内法”的对称。国际法主要指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但也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部分内容,因为后两者部分源于国际公约。至于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则仍属国内法的范畴,只不过在传统上,它们的内容分散在国际法的各个部分,在当代被集中起来。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其次是国际习惯或惯例,此外,还有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由于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日益复杂。一般说来,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国际法还有其它主体,主要指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正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际法在实施上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它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而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和集体的行动。近年来,联合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的作用日趋加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优先说。但这三种学说均未正确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尊重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照顾到国内法的要求,而不应简单主张谁优先于谁。

国际法

主要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拘束。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调整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英文原为“law of na-tions”,旧称万国公法,后英国哲学家边沁将其改称为“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有的国际法学者为区别于国际私法,又称其为国际公法。近代国际法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主要特征: (1)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也可成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3)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正在于此。(4)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裁判、国际仲裁法庭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20世纪以来近代国际法发展为现代国际法,除继承其主要特征外,其发展变化突出表现为调整对象的扩大和某些原则的改变,在传统国际法基础上产生了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等新兴和边缘学科。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国际法起源于16世纪~17世纪的欧洲,旨在调节几个具有共同宗教背景和商业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最具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联合国大会的某些决议。这些渊源也决定了加拿大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现代国际法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战争法、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海洋法、航空法和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底制度、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和经济惯例、人权及争端的解决等问题。《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除自卫之外,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因此,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的途径只能是外交协商、调解、国际仲裁,或者将案件提交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法院规约》裁判各种争端。目前,至少有160个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承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拘束力。多年来,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加拿大在维持和平、保护人权以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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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内法”的对称。不同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来制定 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如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详“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


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称。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国家;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规范由国家协议制定,并由国家保障执行。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的机关。基本原则主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

国际法

国际法

亦称“国际公法”。指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主要特点是:
❶国际法的主体 (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包括国际组织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❷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❸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关。国际法的内容,有条约法、使领法、空间法、海洋法、争议法和战争法等。此外还有许多边缘学科,如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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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

部门法之一,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性质。国家不能完全孤立,必须与其他国家互相来往,从而产生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律关系。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即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内容包括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的一切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从根本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是上层建筑,国际经济是基础。国际法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着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三个主要法律特征: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还包括其他主体,即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中未正式成立的国家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一般说来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内法的主体。
(2) 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地位平等,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制订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没有,也不应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订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3) 在保障实施方面,由于国际法是国家平等协商而制订的,因此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集中、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无论海牙的国际法院,还是 《联合国宪章》 规定的执行行动,都无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国际法的执行只能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鉴于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谓 “国际实在道德”。实际上国际法像其它法一样,具有强制力,这是由法本身的效力所决定的。世界各国都承认国际法对自己的约束力便是最好的证明。
分类。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区域性国际法仅对某一地区国家具有约束力,例如 “美洲国际法”。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元论,自从19世纪末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无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相联系。两者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国内法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体现,国际法是制定国际法的各国意志的体现; 两者都是国家制订的,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单独制订,国际法是多国协议制订。
一元论。
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❷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❸国际法、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时间在后者优先。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办法很不一样,但主要的倾向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看作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甚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项原则并不否定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也并不表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不过是指明在国内,国际法要像国内法一样作为法律加以适用。国际实践还清楚地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是彼此联系,彼此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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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有两个含义:一指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统称。另指国际公法的简称。

国际法

国际法

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并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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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jus gentium[拉](law of nations)
一般~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jus cogens)/过渡的~international law of transition/~的编纂和逐渐发展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规范norm of international law/~讨论会International Law Seminar/~渊源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原则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subject of the law of nations(例:从国际法的观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是解放前旧中国的延续。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subject of the law of nations,is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old China before its founding in 1949.)/~准则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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