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法guó jì fǎ国际公法。1899年《清议报》十五册《万国和平同盟说源流考》:“乘法京有大博览会之举,初开此会议,嗣后续开设于伦墩及不拉锡尔,或讨论国际法之原则,或讲究国际法实施之方,或妥商关于经济、教育、物质之进步公共诸案,以图使一切之国际关系不诉之于干戈。” 国际法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在国际关系中,通过国家间的惯例和协议形成的,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其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机构,而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施行。其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和某些国际机构的决议等。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 (五)国际法常识 国际私法 ☛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又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法律的一个部门,一个特殊的部门,主要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这个名词是英国法学者边沁于1789年首先提出的,在英文上称为international law(有民族间法律的法律的意思),而应该是inter Atatal law(国家间的法律)。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但在国家之外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一些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等。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的特征在于它与国内法不同:(1)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要主体是个人;(2)法律的制订者不同,在国际上,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制订,在国内,是立法机关或其他制订法律的机关;(3)法律的强制实施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单独和集体行动,国内法有法院、警察、军队等强制机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彼此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的宪法有明文的规定。一般说来,国际法对于国家有拘束的效力,而在国内,国际法则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来改变或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常设国际法院在1932年“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中判称:“一国不能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例如,按适用范围分为普遍、一般和特殊国际法,从地理上分为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由于国际法的发展,还出现国际法的各种分支、例如,海洋法、外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以至于国际组织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等等。但是,整个说来以及在根本上,只有一个普遍性国际法,而各种分类的国际法和国际法的各种分支都必须受普遍性国际法的制约。国际法有时称为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但是,国际法调整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国家发展起来作为国内法一部分的原则和规则,以解决私人之间有涉外因素关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选择的案件。国际私法有时称为法律的冲突,在原则上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如果包含在国际条约之内,就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事实上,现在有很多国际公约对国际私法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和其它主体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和其它主体之间的法,“国内法”的对称。国际法主要指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但也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部分内容,因为后两者部分源于国际公约。至于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则仍属国内法的范畴,只不过在传统上,它们的内容分散在国际法的各个部分,在当代被集中起来。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其次是国际习惯或惯例,此外,还有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由于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日益复杂。一般说来,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国际法还有其它主体,主要指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正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际法在实施上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它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而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和集体的行动。近年来,联合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的作用日趋加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优先说。但这三种学说均未正确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尊重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照顾到国内法的要求,而不应简单主张谁优先于谁。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拘束。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调整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英文原为“law of na-tions”,旧称万国公法,后英国哲学家边沁将其改称为“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有的国际法学者为区别于国际私法,又称其为国际公法。近代国际法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主要特征: (1)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也可成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3)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正在于此。(4)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裁判、国际仲裁法庭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20世纪以来近代国际法发展为现代国际法,除继承其主要特征外,其发展变化突出表现为调整对象的扩大和某些原则的改变,在传统国际法基础上产生了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等新兴和边缘学科。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国际法起源于16世纪~17世纪的欧洲,旨在调节几个具有共同宗教背景和商业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最具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联合国大会的某些决议。这些渊源也决定了加拿大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现代国际法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战争法、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海洋法、航空法和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底制度、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和经济惯例、人权及争端的解决等问题。《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除自卫之外,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因此,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的途径只能是外交协商、调解、国际仲裁,或者将案件提交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法院规约》裁判各种争端。目前,至少有160个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承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拘束力。多年来,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加拿大在维持和平、保护人权以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辞典/英法汉国际法词典/国际版权手册/中国国际法年刊 ☚ 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辞典——经济制度和经济法 国际法辞典 ☛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国际法辞典/国际法辞典/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中国国际法年刊/英汉海洋法和海洋事务词汇 ☚ 服刑人员法律顾问手册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 ☛ 国际法“国内法”的对称。不同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来制定 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如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详“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称。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国家;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规范由国家协议制定,并由国家保障执行。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的机关。基本原则主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 国际法 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指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主要特点是: ☚ 国民经济计划法 国际法人 ☛ 国际法 国际法部门法之一,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两个含义:一指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统称。另指国际公法的简称。 国际法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并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公约。 ☚ 国内法 根本法 ☛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jus gentium[拉](law of 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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