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1951年12月6日由阿尔及利亚等19个非洲国家、日本等19个亚洲国家、英国等23个欧洲国家、美国等29个美洲国家及澳大利亚等4个国家签订的,后经1979年11月及1988年11月24日在罗马分别修正的维持并增进关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病虫害管制的国际合作的公约。其主要规定是:缔约国承担在其本国采取《公约》所规定的立法、技术和行政措施,并联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订立具体的区域协定。《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设立官方的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12月6日在罗马签署,1952年4月3日生效。旨在维护并增进植物产品病虫害管制的国际合作,防止其跨越国界的引入和传播。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缔约国: (1)确认公约规定的立法、技术和行政措施; (2)与联合国粮农组织订立具体的区域协定; (3)设立官方植物保护组织进行检疫、负责进出口许可管制。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1951年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第六届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一项国际性公约。该公约是各缔约国有关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法的基础,基本要求是各缔约国应各自尽快在本国设置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的机构,对本国(地区)的病虫害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发布有关病虫发生和传播的情报,开展防治研究,建立植物检疫制度,互通有关病虫害发生的情报,互相帮助与协作,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国际间的传播蔓延。该条约最先是由斯里兰卡、西班牙和智利三国政府于1952年4月3日批准后生效的。截至1992年,已有99个缔约国 联合国粮农组织是该公约的保证组织,负有保证使一切有关的基本法和基本条例等均符合该公约,使签约各国发布并接受必要的植物卫生证书的职责。根据该公约原则,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组织,还联合建立了几个地区性的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dction Convetion为防止植物病虫灾害,保护植物生长,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合作,于1951年在罗马签订的全球国际公约。为了防止植物病虫害的国际传播,该公约规定,应严格管制各种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要求各缔约国都必须设立主管的植物保护组织,对培植地区和国际贩运中植物病虫害的存在或发生进行严格检查,核发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卫生条件和来源证书,以及开展植物保护方面的科研工作。对于存在病虫害植物和植物产品,应严禁进出口,采取销毁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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