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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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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国际条约guó jì tiáo yuēмеждунарóдный договóр

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上是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狭义上仅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而以“条约”命名的协议。国际条约的基本特征包括:(1)缔结国际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为民族独立进行斗争并已经组成自己政治组织的被压迫民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2)国际条约的缔结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3)国际条约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际法主体之间在一定问题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4)国际条约通常要求采取书面形式,所谓“口头协议”是极为罕见的。国际条约可以区别为不同种类。按照缔约主体的数目,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按照条约规定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分为执行性条约和处分性条约。还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类,如军事条约、贸易条约、边境条约等。根据国际实践,广义上的国际条约采用的名称或形式主要有条约、公约专约、规约、盟约、宪章、协定、议定书、宣言、换文、联合公报、联合声明等。无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缔结的国际条约,其法律性质和效力都是相同的,对缔约主体均有约束力。

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等。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媾和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国际法理论上,按照条约的参加国数,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即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多边条约即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和国际公约即多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通常对非缔约国开放的协议。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后者指依照原有的国际法规则规范缔约国间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遵守、适用、解释、修正、变更以及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国际性文件的总称。按形式分,有公约、和约、宪章、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宣言、最后决议等;按性质分,有关于政治问题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媾和条约、边界条约、中立条约等;有关于经济问题的条约,如通商条约、航海条约、关税同盟条约等;有关于社会问题的条约,如著作权保护条约、红十字条约等。条约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也可作为条约的主体。条约写作除开头、结尾之外,中心部分常采取条款式写法。条约的文字,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2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

广义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科技、军事等方面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包括条约、公约、宪章、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宣言等。狭义上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边界条约、友好合作条约,互不侵犯条约等。狭义的条约一般是国家间议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的国际协议,其缔结、批准、签字、生效等都比较严格。国际法上的各种主体均可缔结条约,但国家是缔约的最基本的主体。国家的缔约权一般由国内法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按缔约主体的多少,可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前者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 后者是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缔约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极少。1969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 《条约法公约》,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与原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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