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外汇)收入中国为入境的国际旅游者(包括过夜和不过夜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及各种服务所得到的外汇收入。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包括:❶长途交通费。指为旅游者提供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长途运输服务而得到的外汇收入。 ❷景点门票费。指到公园、名胜、古迹等参观、游览的门票费用外汇收入。 ❸住宿费。指为旅游者提供饭店、宾馆客房住宿服务而得到的外汇收入。 ❹餐饮费。指为旅游者提供膳食、饮料等而得到的外汇收入。 ❺娱乐费。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游船、弹子房等各种文化娱乐服务而得到的外汇收入。 ❻商品销售。指为旅游者提供商品而得到的外汇收入。如各种生活用品、工艺美术品、药品、书报杂志等。 ❼邮电通讯费。指为旅游者提供邮寄文件、包裹、长途电话、电报等服务而得到的外汇收入。 ❽市内交通费。指为旅游者提供市内交通服务而得到的外汇收入。 ❾其他服务。指上述各项目以外为旅游者提供其他服务,如医疗、美容、洗染等而得到的外汇收入。中国国际旅游外汇收入1997年120.74亿美元,1998年126.02亿美元,1999年141.00亿美元。按地区分:北京1990年6.58亿美元,1995年21.82亿美元,1997年22.48亿美元,1998年23.84亿美元。上海1990年2.30亿美元,1995年9.39亿美元,1997年13.17亿美元,1998年12.18亿美元。天津1990年2300万美元,1995年1.33亿美元,1997年1.80亿美元,1998年2.02亿美元。重庆1997年1.05亿美元,1998年8800万美元。宁夏1995~1998年每年各100万美元(最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