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及区域性保险学术团体
国际精算师协会 1895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从事保险研究的国际性学术团体。自1895年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初期基本上每3年召开一次会议(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除外)。该协会最初只研究人寿保险数理方面的问题,后来逐渐扩展到火灾保险、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以及有关保险理论、政策。
国际保险医学会 1899年成立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以后每隔2年举行一次会议,从1935年起改为每隔3年召开一次。该学会以欧美各国从事人寿保险业的医务主管人为主体组成,其宗旨是通过对保险医学的研究,促进人寿保险医学家之间的国际交流,推动寿险医学的发展。
国际保险法学会 1960年4月28日在卢森堡成立,总部设在罗马大学和汉堡大学,并在有关国家设立分部。其宗旨,是在保险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各国以及拉丁法系和日耳曼法系各国间进行国际性的研究;草拟有关法律、条约及保险条款;推动保险法教育的发展。该学会接纳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1962年4月在罗马召开第一次会议后,每隔4年召开一次。现其研究范围也逐渐拓展,如1970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三次大会上曾以保险与币值变动作为主要议题。
国际保险经济学研究会 1973年创立于日内瓦。亦称“日内瓦协会”。该组织由分属8个国家的22家保险公司发起,到1978年止,其成员公司已达44个,分属15个国家。其经费来源为成员公司的捐助。该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对经济学与保险学的交叉研究,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该协会极为重视保险与政治、经济、工业、金融及消费者行为等方面的相关研究,努力倡导并推动对风险和保险的经济分析。该协会为了推动保险经济学的发展,经常组织各种学术性的会议,举办学术讲座,定期对优秀的科研项目的成果进行预选和奖励。《日内瓦学报》是该学会的专刊(不定期出版)。
国际信用保险协会 1928年由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9个国家的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信用保险协调组织。总部设在瑞士的苏黎世。该协会的宗旨,是交流信用保证保险领域中的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统一做法,加强会员之间联系。其会员必须是专门从事信用保证保险的公司或有独立的信用保证保险部门的公司。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已有26个国家的41个公司。
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国际联盟 建于1934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现有成员公司36家,都是从事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业务的公司,或是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关的公司。该联盟的宗旨,是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守国际贸易的信用原则,并提倡对有利的投资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各成员之间坚持不断协商、密切合作原则。该联盟与其他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为促进成员的信息交流,起着桥梁的作用。
国际相互保险公司协会 成立于1963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该协会是一同业联谊性团体,根据相互原则来保护各国私营相互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其会员是20多个国家的240家私营相互保险公司。该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总会。主要出版物是半年刊的《相互》杂志。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 1874年成立于柏林。该联盟是由德国保险海上保险业者倡导发起,有苏联、瑞典等国36家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公司参加,以增进海上保险业的利益为目的。现该联盟已有38个国家的40个海上保险协会入盟,此外还有苏联、波兰等11个海上保险协会作为准会员参加活动。该联盟的主要活动有:
❶发行各国货物保险比较表。
❷原有条款的整理和修订,并制定新的条款。
❸对特殊的货物制订费率标准。
❹建立船级制度。
❺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差异的调整。
❻统一提单和信用证。
❼卸货后担保期间的扩展等。
国际船车保赔协会集团 其前身是伦敦船车保赔协会集团。1899年由英国的六家船车保赔协会(不列颠尼亚、伦敦、纽开塞、标准、森图良和联合五国)联合组成。西英保赔协会也于1903年加入了该保赔协会集团,伦敦汽船保赔协会和北英船车保赔协会亦先后分别于1955年和1965年加入了该保赔协会集团。虽然国际船车保赔协会集团的第一次会议是在1976年10月6日召开的,而正式宣告成立则是在1981年。该保赔协会集团的成员有互相分担共同利益的义务,通常均在集团内部安排分保,并把超过集团承保限额的保赔责任通过超额分保分散到劳合社保险市场——劳合社除了油污保赔责任险有限制外,其他的保赔责任均是无限的; 目前,油污保赔责任险的每一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3亿美元。据统计,世界上90%以上的船舶均加入了该保赔协会集团,总吨位已达四亿吨。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经理人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该保赔协会集团向其会员提供的保赔责任险出现的重大问题。此外,该集团在国际海运法律事务和处理重大海事、巨额索赔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该集团的另外一个作用是使所有集团成员按照集团内部的协议,互相分摊各自的索赔,以保障集团内部的稳定性。
国际船级社协会 是世界海运发达国家的船级社(或类似机构如船舶登记局)进行协商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加强各船级社之间的联系,讨论和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海上安全问题。国际船级社协会成立于1968年9月11日,会址设在英国伦敦。第一批正式会员7个,有意大利船级社、美国船舶局、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挪威船级社、英国劳合氏船级社、联邦德国劳合氏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后来,苏联和波兰的船舶登记局被接纳为正式会员,南朝鲜船级社、南斯拉夫和民主德国的船舶登记局被承认为联系会员。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❶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技术会议。
❷保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间的联系。
❸统一解释施行有关国际公约或国际海事组织的建议案中的问题。
❹统一各国船级社的船舶建造规范,并向统一制定国际验船规范方向发展。
国际船级社协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每个会员船级社派一名高级行政人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主席由会员轮流担任,任期2年,负责协调会员的活动,担任协会发言人。理事会下设集装箱、钻井装置、电气、机器和自动化、防火和油船安全、液化气和化学品运输、海上污染、材料和焊接、系泊和锚泊、管系和高压容器、船体强度、分舵、隐性和载重线等12个工作组,以及动力支承艇、内河船、推进器等三个通信组。
救助协会 1856年由劳合社的承保人、伦敦当时仅有的5家海上保险公司及航运界共同组建,其目的是为保障沉船和受损货物的商业利益。1867年经皇家特许(Royal Charter)许可从事反欺诈活动,并调查船货受损原因。1971年新颁发的皇家特许,允许该协会扩大职责范围,使其成为保险及航运界的合法组织。该协会设在伦敦。委员会是由劳合社和保险公司各出10名代表组成,这其中包括了伦敦承保人协会和劳合社承保人协会的会员代表。该协会在世界共有20个分会。其成员虽然全部由承保人组成,但它却是一个独立和非盈利性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受损船货,从事反欺诈活动,并依据大量的资料为各方提供专门知识、援助和建议。其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英国和外国的承保人,还可以是船东、保赔协会、海损理算人、律师、政府部门、商人和制造商。每年救助协会要处理20000个案件。
亚洲保险监督官协会 由菲律宾前保险监督官阿南尔多夫人倡议,于1983年1月25日成立。只有东亚保险会议各会员国的保险监督官才能成为其会员,是一个联谊性的团体。旨在交流东亚地区保险管理和立法方面的情况和经验。协会主席由选举产生,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菲律宾的亚洲太平洋保险协会。
东亚保险会议 1962年在日本东京成立,是亚洲地区较有影响的国际性保险学术团体。其宗旨,是促进东亚地区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和情报交流,讨论有关共同性的议题,以推动东亚地区各国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该会议的会员大多为东亚地区的保险实业家、知名的保险学者及有关专家。亚洲再保险集团和亚洲保险监督官协会都是在该会议的推动下成立的。每次会议都对各国保险业目前面临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 是根据1964年万隆会议联合公报精神,于1964年在开罗正式成立的一个区域性的联合金融性机构。旨在推动和促进亚洲和非洲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区域性的合作,协调国际间的保险办法、条件以及交换分保等方面的经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该联合会的创始国之一,目前该会有正式成员47个,138个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会议 是1958年美国伊利诺斯大学教授罗伯特·埃·梅亚与日本生命保险协会专务理事野口等人共同倡导创办、以研究太平洋地区保险业务发展为主要课题的学术组织。自1963年于美国夏威夷举行第一届会议以来,每两年召开一次。
区间统一协会 欧洲各国保险协会为保证各国的法定赔偿责任额而在1949年创设的区域性组织。凡参加该协会的成员国,其法定的汽车保险均发给一张“绿色保险证书”(亦称“绿卡”)。只要持有这种“绿卡”,其法定保险的汽车都可以在该协会的会员国家行驶,一旦遭遇危险事故,即可得到及时的赔偿。
国际法协会 1873年10月于布鲁塞尔成立。原名“革新和编纂国际法协会”。1895年在布鲁塞尔大会上更为现名。该协会的宗旨,是研究、解释和发展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比较法,解决法律的冲突或提出统一法律的方案,促进国际间的了解。为实现此目的,该协会成立了关于国际法各个方面的国际性的委员会。协会总部设在伦敦,约在50多个国家设有分会,全世界约有4千名会员。其会员包括各方面人士,不仅有学者,还有法律工作者和企业单位等。召开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由伦敦本部的理事会决定。
国际商会 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总部设在巴黎。该商会由各国国内委员会代表组成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决定一般性工作方针。现有30个国家设有国内委员会,会员国共有57个。其活动范围,主要是经济金融政策、运输通讯、生产流通广告、商业法律惯例等四个方面;此外,在国际汇兑、海外投资、双重收税、国际运输、关税等方面也积极进行活动。国际商会与联合国的关系较为密切,与其他许多国际机构也有联系(尤其是在经济方面)。自1923年以来,国际商会设有国际商事仲裁院,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作出了重大贡献。国际商会还对国际商事仲裁和有关国际贸易法的公约的形成以及在统一国际商业惯例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海事组织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它是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建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协调有关海上安全和海运技术问题的组织;意在促进成员国政府在海运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和情报交流,鼓励各国采用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促进海上安全,提高海运效率,防止海运对海洋的污染,鼓励消除国际贸易在海运方面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1948年2月19日至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了有35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海事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拟订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该公约在得到21个国家(包括7个航船总吨数在100万吨以上的国家)批准后生效,从而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1959年1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975年11月海协第9届大会决定并经成员国政府批准,自1982年5月22日起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简称“海事组织”),总部设在伦敦。截至1984年3月,世界上共有125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组织。中国于1973年3月1日起正式参加该组织,1983年当选为理事会成员国。
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由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负责选举主席、副主席、理事会理事;批准任命秘书长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委员;制定工作计划;通过理事会的报告和财务预算。大会的决议由简单多数通过,但关于修订公约的决议则须由2/3的多数通过。“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大会选举出的24名理事国的代表组成),下设法律委员会、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等3个委员会开展工作。“海上安全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出16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要开一次会,由所有成员国代表自愿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负责向大会提供与海上安全有关的海运技术问题的建议,下设集装箱货运、危险品货运、化学品装运、防火、救生、无线电通讯、航行安全、船员培训标准、船舶设计与设备、航船稳度与载重量以及渔船安全等小组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研究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问题,与联合国系统内其他组织就防止海洋污染问题进行合作和咨询。“秘书处”是常设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法律司、行政司、会议司、海运安全司、海运技术司和对外关系司等。
国际海事组织自成立以来,积极从事制订和修改有关海运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便利海运、提高海运效率以及有关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和协定;处理与海事有关的法律问题;审议有关航运公司不公正的限制性措施和联合国所属机构及专门机构提交的有关海运方面的事项,工作卓有成效。截止1984年,该组织所制订和保存的技术公约、规则和议定书共有31个(其中已经生效的就有24个)。中国自1973年3月1日正式参加该组织以来,已经批准及加入的公约有12个。
国际海事组织的日常具体活动是同成员国交流海事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上事故记录,交换该组织所研究问题的情报和科学报告,采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的捐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项目,如根据该组织第12届大会的决议,决定为发展中国家培训海运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了一所“世界海运技术大学”,其经费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瑞典政府资助,瑞典政府还决定无偿提供马尔摩商船学校作为该校的校址。
该组织的主要出版物为“国际海事组织新闻”。
国际海运协会 1921年11月23日由33个国家的船东协会成立的自发性组织,总部设在伦敦。该协会代表了世界上三分之二的自由商船队。国际海运协会以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以自由企业为原则,有效地经营国际航运业务。它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与许多政府间组织有咨询业务,定期为会员和各政府提出建议,参与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活动。该协会每年召开一届全体会员大会,每届年会期间的一切事务都由执行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副主席组成。协会的具体工作由各个专门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它们是集装箱委员会、贸易手续委员会、保险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商法委员会和油污委员会。必要时,各常设委员会可指定特别分委会和特别工作组来处理。
纽约保险交易所 1979年6月经纽约州议会立法通过并效仿伦敦劳合社的经营形式而建立的一个保险市场。1980年3月31日正式营业,但于1987年11月23日全面停止。该交易所起初只有13个组合成员,每个成员的最低股金为355万美元,最初资本约有5000万美元。该所的组合成员可通过经纪人成员和准经纪人成员来承保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该所可为世界各地的各种风险安排分保,也可通过自由贸易区直接经营纽约的业务,还可直接从纽约州以外的美国各州接受超赔分保和溢额分保业务。该所的业务由理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理事会会员12名由交易所的成员选举产生(其中6名必须是组合成员,2名是经纪人成员)。交易所主席不是理事会会员,是由理事会任命的,负责交易所的日常经营事务,并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来讨论业务问题。该所经营7年,发展很快,组合成员共47个,注册承保人156名,其成员在1986年共获净利290万美元。但因一味追求保费增长,不顾业务质量而鼓励其成员大接业务,特别是大量接受分保业务,使综合赔付率过高,于1987年11月经最高法院通过决定停业。
国际航运商会 各国船舶所有人协会联合组成的民间国际航运组织。意在广泛交流和协调国际航运政策,以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该商会成立于1921年,会址设在伦敦。其业务范围包括:
❶在一般国际航运政策方面,维护各会员国的利益。
❷通过航运商会成员国间交换意见,制定政策供国际上及会员国采用。
❸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其他技术、工业或商业部门进行合作。
❹为实现上述宗旨和从事上述业务而参与其他国际组织的研究讨论。国际航运商会与许多国际性的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
国际航运商会在海上安全、防止污染和简化贸易手续方面出版了不少刊物,同时还向会员分别散发有关航海、油船和火灾事故的报告,以促使航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这些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国际航运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均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大会,可以连选连任。在情况合宜时,副主席可在各国会员中轮流选任。会员大会还选出执行委员9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国际航运商会的日常工作在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指导下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设在伦敦的英国航运总会内。
国际航运商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办理有关的航运业务工作。现有集装箱和多式联运、简化贸易手续和单证、海上保险、海上防污染、海上安全、海运法规、油船、化学品和液化气船等专门委员会。其他业务则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
国际航运商会的主要会员,系各国船舶所有人协会。对尚未建立船舶所有人协会的国家,也可以吸收航运公司为会员。其入会的主要条件是:协会或航运企业必须是在自由贸易基础上组建的;各国国营航运企业只能成为联系会员,无权参加航运商会的决策。截止1981年该商会已有30个会员,其中有英国、美国、日本、法国、挪威、联邦德国等航运发达国家会员20名,印度、巴西、墨西哥、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发展中国家会员10名。会员拥有船舶总吨位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3。
国际航运会议 是有关港口和航道的专业性国际组织。意在促进各会员国在内河和海上的港口和航道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科学研究,以及营运、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交流。该会议由比利时的国王利奥波德二世于1885年发起,当年即在布鲁塞尔举行了第一次大会,以后每4年轮流在各会员国举行。会前一般均于两年前即公布大会议题、征集论文,并约请有关技术专家撰写各个议题的总报告。会后均出版会议论文集,通常分河运和海运两部分。河运方面的议题,经常有:内河新型船舶对航道和港口建设的影响;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等)新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经验;提高航道通过能力的途径;河流渠化和河口航道整治和疏浚等方面的新技术。在海运方面的议题经常有:船舶大型化和货物装卸现代化对港口、码头设计的影响;软基上的码头的新技术;港口建设和海岸工程的关系;进港航道疏浚的最优化方法以及电子计算机应用于港口航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实例等。
国际航运会议的常设机构是“国际航运会议常设协会”,设有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协会会址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协会的主席和秘书长规定必须由比利时人担任。到1983年止,参加协会的国家政府会员共40个,中国也于1982年加入该协会,团体会员597个,终身会员676个,长期会员1207个。协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类会员的资助。协会对国家政府会员和团体会员规定了每年最低资助额;对个人会员规定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长期会员每年交纳1次,1次交完5年会费即为终身会员。
该协会还设有河运和海运两个常设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各种研究工作小组,每年召开1~2次学术讨论会并组织编写专题研究报告。协会每年出版公报四期,公布协会活动情况及技术资料,还组织编辑出版航运技术辞典等。
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 是各国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联合组成的国际性航运组织,亦是世界上最大的代表船舶所有人利益的国际航运民间组织之一。
1901年波罗的海和白海的航运业开始陷入危机,竞争日益加剧,在这一地区从事航运业务的英国、丹麦、德国、瑞典等国的船舶所有人为了缓和竞争、稳定运价,于1905年11月建立了波罗的海和白海公会。入会的船舶所有人遍及11个国家,共拥有船舶1056艘,约250万载重吨。其后,会员扩大到船舶经纪人和维护船舶所有人利益的组织,如船舶所有人协会、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等。1911年船舶所有人会员增为284个,拥有船舶1904艘,约500万载重吨,占当时世界商船队总数的8%。此外,尚有160名船舶经纪人会员和6个团体组织会员。随着会员的分布范围日益广泛和公会的活动范围也日益扩大,致使公会的宗旨也从缓和竞争、稳定物价逐渐转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各国船舶所有人的利益。1927年公会正式更名为“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总部设在丹麦的哥本哈根。截至1984年9月,协会会员遍及100个国家和地区,计有船舶所有人会员935个,拥有船舶3.06亿载重吨,约为世界商船队总吨位的47%,船舶经纪人会员1786名,团体会员51个。
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❶联合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与国际航运有关的人和组织,研究与航运有关的事项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
❷为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及时向会员通报对船舶所有人的不合理收费、索赔和业务手续等,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情报资料,并就世界港口和航线情况、港口收费制度的变化、租船业务等及时提供有关建议。
❸拟订和印发各种标准租船合同、提单和其他单证等范本,并对各种机构拟订的合同和单证进行研究评价。
❹就与航运业相关的事项和各方联系、会商。此外,该协会还积极参加有关国际航运的活动,并出版每周报告、专门报告、双月通讯、年度报告等通告航运情报、新的租船合同格式等。
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协会总裁、副总裁和董事,讨论董事会提出的报告。董事会每两年召开会议一次。董事会任命2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执行并监督协会的业务和事务;下设有单证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的单证文件事宜。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是世界各国航空运输企业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会员间的合作以及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提高航空运输的安全性、正常性和经济性,促进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其前身是国际航空业务协会,1919年成立于海牙,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即停止活动。1944年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的各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聚会,商定成立一个新的组织,并指定一个委员会为新组织起草章程。1945年4月在哈瓦那世界航空企业会议上修改通过了此章程。同年10月,新组织正式成立,定名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凡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员。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经营国内航班的空运企业为准会员。到1982年9月止,已有正式会员101个,准会员19个。中国民航尚未参加这一协会。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年度大会。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构为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由年会上选出的主要空运企业的行政首脑组成,任期3年。日常行政事务由9人组成的常设机构——执行管理委员会来处理。协会在蒙特利尔和日内瓦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曼谷、内罗毕和里约热内卢设有地区技术办事处,在蒙特利尔、日内瓦和新加坡设有业务服务办事处。
协会的主要活动为:
❶协商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价。
❷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制度。
❸结算各会员以及会员与非会员间联运业务帐目。
❹出版定期刊物《世界航空公司合作评论》。此外,该协会的活动还涉及旅客定座及通信系统的标准化,航空客票和货运单的标准化,空运企业间的多边商务协议,共同关心的法律事务,与客运和货运代理人的工作关系,标准化的手册编辑和训练设施,简化机场手续以及保安工作等。
由于美国反对客货运价的多边协议的原则,所以在1978年6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特别大会”决定把协会改成两种会员制度,即一种会员只参加协会的业务活动,另一种会员既参加协会的业务活动,又参加协会运价活动。这一决定于197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是协调各国政府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1944年11~12月,有52个国家的航空运输企业的代表在美国的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制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成立国际民用航空临时组织。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其内容,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个部分。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公约生效之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同年5月即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截至1985年12月底,共有成员国156个。中国自1974年2月15日起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恢复活动。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国大会。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33个成员国组成。理事国由大会推选,任期三年。理事会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法律、共同经营导航设施、财务等五个委员会。秘书处是常设的执行机构,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行政服务等五个局,在达喀尔、巴黎、曼谷、开罗、墨西哥城和利马分别设置非洲区、欧洲区、亚洲太平洋区、中东和东非区、中美和加勒比区与南美区等六个地区办事处,督促并协助各地区内有关国家建立航行设施和实施航行计划。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要活动为:
❶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截至1984年底,国际民航组织已制定了18个国际标准和建设性措施文件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即:人员执照;空中规则;航空气象;航图;计量单位;航空器运行;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的适航;简化手续;航空通信;空中交通服务;搜寻和援助;航空器失事调查;机场;航空情报服务;航空器噪声;安全保卫;危险品运输。此外,还制定了若干航行服务程序。
❷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原则。
❸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的私法中的问题。到1981年止,已制定了包括关于航空客货赔偿、防止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承认航空器所有权等13项公约或议定书。
❹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方式是派遣专家、顾问、教员,提供助学金和设备等。
❺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
国际民航组织以英、法、西、俄四种文字出版各种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主要有公约附件、航行程序、训练手册)和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此外,还编印有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情况、运价、航空邮运、货运、联营、旅游等研究文献。
国际铁路协会 简称“国际铁协”,成立于1885年,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加强各会员之间铁路运输业务的经验交流,促进铁路运输的发展。国际铁协的会员条件是:
❶各国合法成立的、拥有公用铁路(包括地下铁道)100公里以上、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在200万金法郎以上的铁路机构。
❷国际性铁路组织、研究机构和公司,以及铁路联合组织所管理的铁路不属于这个协会的成员,但延展里程在5000公里以上,或分别等于所在国延展里程的10%的组织机构。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现参加该协会的近百个会员。国际铁协的工作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常设机构为管理委员会执行局,其管理经费来自会员的会费、补助金及其他杂项收入。国际铁协每3~4年召开一次定期大会,讨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问题和有关铁路的科技论文,并通过决议。该协会曾出版“国际铁路协会”和“工程控制与电子技术在铁路上的应用”月刊,于1970年停刊。自1970年1月起,同“国际铁路联盟”合作出版“国际铁路”期刊,每年出版11期(有英、法、德、俄四种文本)。自1964年1月起,同“国际铁路联盟”联合出版“国际铁路文摘”,每年出版10期(有英、法、德、西四种文本)。
国际铁路联盟 是以欧洲铁路为主体的非政府性国际铁路组织。简称“铁盟”。其宗旨,是推动国际铁路运输的发展,促进国际合作,改进铁路技术装备和运营方法,开展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实现铁路建筑物、设备的技术标准的统一。它成立于1922年12月1日,总部设在巴黎。成立时,有27个国家的46个铁路机构参加。到1983年1月,共有68个铁路机构和15个与铁路有关的组织参加。中国铁路于1979年6月在铁盟内恢复活动。成员铁路拥有的总营业里程约55万公里,约占全世界铁路营业里程的42%。铁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大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或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铁盟主席和21个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铁盟的管理工作,处理与铁盟有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专门委员会是管理委员会设立的研究机构,计有计划、运输、财务、运营、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经济问题、物资供应、人事、法律等10个专门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协助工作。总秘书处是铁盟的执行机构。秘书长是铁盟的最高机构发言人。此外,还有由全体大会设立的试验研究所、公共关系中心、所有权取得中心、国际铁路文献资料局、国际影片局、统计局等7个专业机构,分散设在有关的国家内,分别研究处理各专门委员会不能承担的问题。
“铁盟”自成立以来共先后召开40多次全体大会和140多次管理委员会会议。此外,每年还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国际联运和铁路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60年代着重研究提高列车的速度;70年代着手增强运输能力,促进铁路车辆标准化,加速铁路电气化建设,扩大铁路的国际合作,研究未来铁路的主要服务形式;从1976年起采用“铁盟”法郎作为货币清算单位,以避免或减少各国货币不稳定对铁路清算产生的影响。从1977年起采用新的货物品名标准,70年代末开始在全欧采用标准化的自动车钩。此外,“铁盟”还发表了各种铁路技术和运营方面的文件近千件,试验研究所的成果报告900余篇。
“铁盟”同许多国际铁路组织有着十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它与铁路合作组织之间相互提供资料,并相互派代表参加会议,还联合组成各种专门的工作组:它和国际铁路协会每隔两三年共同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讨论有关的重大国际铁路问题。
国际铁路合作组织 成立于1956年,由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越南、民主德国、中国、朝鲜、古巴(1966年参加)、蒙古、波兰、罗马尼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13个国家的铁路主管部门组成的铁路组织。简称“铁组”。其宗旨,是促进各成员发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和公路方面的国际联运和科学技术合作。其基本任务是:
❶掌管国际客货联运协定及其有关的各种规章和办事细则的事务,制定国际铁路联运运价,组织编制最合理的国际运行线路,商定国际运输计划,改进国境铁路车站的工作和扩展国境铁路车站,并且协商关于新建和改建有国际意义的铁路和公路的问题。
❷解决在国际联运中最经济地使用车辆,提高运行速度和改进列车时刻表的编制问题。
❸组织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和公路方面的科学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包括协调科学研究院和设计单位的活动。
❹研究和商定有关统一限界、车辆、线路上部建筑,通信信号设备和运营规章等问题,掌管最完善牵引类型的推广工作。
❺研究与汽车运输和公路的发展和管理有关的各种问题。
❻同其他从事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和公路问题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铁组”领导机关是各成员国铁道部长参加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轮流在各成员国家举行,审议和解决国际客货运输及科技合作的一些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举行部长会议的非定期会议。部长会议决议必须一致通过,每一成员部长均有一票表决权。部长会议闭会期间,“铁组”的执行机关是各国铁道部长委派的代表所组成的“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1962年以前称铁路运输委员会),总部设在华沙。为了完成“铁组”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委员会设立下列专门会议:
❶国际旅客联运。
❷国际货物联运。
❸运价经济问题。
❹运营问题。
❺科学技术合作,包括科技合作一般问题,科技合作的单独问题(协调各成员运输医务、运输业影片摄制和交换、技术经济情报、运输法),运输业应用计算技术等合作问题。
❻限界和车辆问题。
❼通信信号设备问题。
❽牵行和电气化问题。
❾线路和工程建筑物问题。
❿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问题。(11)汽车运输和公路问题。经部长会议批准,委员会还设有若干常设工作组。“铁组”的经费主要来自“铁组”成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其会费数额由部长会议参照各成员的铁路里程确定。
从1956年到1966年,“铁组”共开过十一届部长会议。在中断18年之后于1984年10月召开了第十二届部长会议。委员会每年举行7~8次会议,审查批准各专门会议的工作总结并讨论“铁组”的日常工作问题。每年11月份召开一次有各成员铁路国际局局长参加的委员会会议,审定下一年工作计划。各专门会议和常设工作组根据委员会核准的计划进行工作,负责国际联运规章的执行和修订事宜,研究铁路各方面技术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技术建议。“铁组”成立至1984年,已制定和出版了各种技术建议约700种。“铁组”每年召开各种专业会议70~80次。“铁组”的主要出版刊物为《铁路合作组织通讯》(双月刊)。
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 简称“国际路协”,是世界性的公路学术组织。其宗旨,是促进道路的修建、改善和养护;促进道路经济的发展;促进道路的增长和使用。1908年由法国政府出面,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道路会议,成立了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1909年国际路协向法国政府登记为社团法人。国际路协永久会址设在巴黎。到1983年止,共召开过17次国际道路会议。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常设国际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名誉会员,任职六年以上的执委中的上届委员和政府会员国指派的代表组成。协会在法律上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国际公共团体,但因协会起主导作用的人员均是政府会员,所以人们一般地均把协会视为半政府性的组织。协会是国际工程组织联盟的基本成员,因为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咨询机构,所以协会与教科文组织有密切联系。
协会会员分为政府会员、公共团体会员、集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该协会主要活动有以下几方面:
❶组织召开每四年一次的国际道路会议。
❷鼓励并支持地区性道路协会召开地区道路会议。
❸收集并报道有关道路工程结构和道路交通方面的情报、统计资料和科研成果。
❹设立十余个专业的国际性技术委员会,从事研究、审核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并提出报告。
❺定期出版公报,编印每届国际道路会议报告,汇编其他有关资料。
❻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如国际道路联合会、道路技术协会、国际冬季道路会议等)联合举办同公路专业有关的国际性技术活动。
中国于1979年以集体会员资格、1983年以政府会员资格加入了国际路协。
国际道路联合会 简称“国际路联”,是世界性的公路学术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和协助各国政府制定、执行、改善、扩大世界道路网的方案,培训道路技术人员;收集和报道有关道路网的资料;宣传完善的道路网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1948年成立于华盛顿,下面设国际路联华盛顿总部和国际路联日内瓦总部。这两个总部是平等的,每年都召开会员大会,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两个总部执行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国际路联世界委员会。世界委员会设会长、执行委员会会长和执行委员会会员,在闭会期间负责总政策执行和活动安排。国际路联的咨询机构为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和美洲国家组织(OAS);合作机构是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运输部长会议等。国际路联的主要活动是同各国政府及各国道路协会长期合作,研究道路发展和道路修建计划;为各国政府直接提供有关道路技术方面的援助;制定培训计划;为筑路机械、司机和修理人员开办培训学校;收集世界各国道路和交通的研究和发展资料。到1984年,国际路联已召开过十届世界道路会议。
会员分资助会员和副会员。资助会员是世界各地私人工业组织;副会员是国家(或地区)的道路协会或联合会,现有88个。中国公路学会尚未加入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