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根据条约在其领土内的一定区域所承受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前者如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通行,后者如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国际地役往往被一些列强国家用来掩饰其侵略行动,许多学者反对在国际法上采用国际地役的概念。
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根据条约所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享受通行权,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前者称积极地役,后者称消极地役。
地役的概念来自罗马法,西方国家的民法均沿袭此项制度,应用在地产问题上,作为物权的一种。西方传统国际法采用地役概念,也是由于将国家领土比照国内法上私有土地财产的结果。实际上两者性质不尽相同。
❶国际地役基于双方不等的条约关系,不同于国内法上的地役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地役不应具有永久的性质,而且事实上也不具有永久的性质。
❷国内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国际地役相邻则否。
国际地役的概念在学说上一向是有争议的,目前的趋势是以条约权利代替国际地役概念,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只是一般的条约义务,不再是专门与土地有特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