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Rules for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国际商会于1988年1月1日制订的关于调解和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规定,调解是任择性的,调解员的职能不能与仲裁员的职能相混同。《仲裁规则》可以用于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其突出特点有两个:一是仲裁庭须在审理案件前与当事人一起拟定审理范围,以此确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将要审理的解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二是仲裁庭所作的裁决在其生效之前,必须得到仲裁院的核准。仲裁院可以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的形式,并在不影响仲裁庭的决定权的情况下,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中的实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