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或在国家的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法律原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惯例、国内立法、行政规章和司法判例等。参见“民法学经济法学”中的“反垄断法”。
国际反托拉斯法
在国际间或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反托拉斯法的名称各国不一。在英国称为垄断与限制性商业惯例法,或称为公平交易法。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称为竞争法,或称为保护竞争法。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文件中,则称其为管制限制性惯例的法律,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或者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在国际间或各国涉外经济活动中,控制这种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行政规章以及司法判例,统称为国际反托拉斯法。联合国1980年12月5日第35届大会上正式通过的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与规则》,是一项反托拉斯法的重要国际法规范,其主要内容为:(1) 该规则适用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包括跨国公司的这类限制性商业做法。(2)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限制性商业做法:
❶参加卡特尔或以其他方式有目的地加强卡特尔的限制作用;
❷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3) 各国如发现某种限制商业做法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具有不利影响时,应在其能力范围内设法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以防止或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