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再保险市场
由国际性再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市场。随着世界性再保险公司的发展,它们在许多国家的重要城市如伦敦、纽约、东京、苏黎世、慕尼黑等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逐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中心。在那里,有大量来自本国的或国外的再保险业务成交。再保险的成交,大部分是先通过函电联系,然后达成再保险协议。在协议中,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业务分给再保险人,成为再保险的买方。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承担一部分风险,提供再保险保障,成为再保险的卖方。在有些市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直接进行交易,在另一些市场,则主要通过经纪人安排国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 国际间再保险业务的发展,使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直接业务的同时,也偶尔接受再保险业务。经常以它们自己的分出业务与同业进行交换分保。许多这类公司的再保险部门后来逐步发展壮大,单独成立了办理再保险业务的子公司,进入再保险市场。
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 这类公司只限于分保专业活动,即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对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除自留外,也向外转分一部分。由于再保险公司不经营直接业务,所以他们与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业务上的接触和联系。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00多家再保险公司,许多再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地设有附属公司、联枝公司,广泛经营各类再保险业务,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最活跃的力量。再保险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力量通常很雄厚,因而在业务经营方面显示出很大的优势。一些大的再保险公司,象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同时,都附设专门的保险研究机构,从事技术咨询和服务,出版报刊书籍等。这些活动,加速了再保险业务的发展,使它们成为国际性的再保险垄断势力之一。此外,对促进直接业务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特别是在保险技术方面予以协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专业再保险公司大都分布在欧洲各国。近年来,亚非拉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强再保险管理,减少再保险费外汇外流,除以法令规定实行强制性的再保险以外,还建立了不少地区内国家合伙经营的再保险公司,如我国参加的亚洲再保险公司,由泰国、中国、菲律宾、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不丹、南朝鲜等8个国家或地区组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香港投资的中国再保险公司,也是一个专业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集团 由几个或很多个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个集团的参加者将某种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分入集团,然后在参加集团的公司之间重新分配限额,并统一办理再保险,以增进会员公司之间的承保能力和自留能力,争取有利的再保险条件,或增加吸收分入业务数量。凡是参加这个组织的保险公司,一般既是保险人,又是再保险人,它们将本身承保的全部业务,或除自留额以外的全部溢额,或规定的一部分,交给这个组织,由集团规定总的自留额,各会员公司在集团自留额内认占成份。这样,在集团的会员公司之间互相交换各自承保的业务。有一种叫做承保人集团的组织,既负责承保业务,也安排再保险。
在最近20年中,再保险集团应用得较为普遍。不少亚非拉国家在政治独立后,为维护本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利益,扩大本国民族保险力量,或者实行地区之间的合作,减少保险费外汇支出,也都先后组织成立了这种再保险集团。例如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下设立的亚非再保险集团,最近由42个独立的非洲国家和非洲发展银行合作成立的“非洲再保险公司”,以及由16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亚洲再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再保险组织形式。
再保险集团比直接业务公司自办再保险的好处是:
❶在业务面上可以扩大自留部分,自留保费也相应增加。
❷由于业务比较集中,费用可以降低。
❸通过集团积累总的基金,可增强应付巨灾的力量。
❹有利于争取直接承保的业务。
企业投资保险公司或专业自保公司 很多工商企业为争取对本企业有利的保险条件,或对保险设计进行技术咨询,纷纷筹建保险子公司,以照应本企业的一部分保险。工商企业成立专业自保公司的好处是:可通过向专业自保公司投保,造成事实上好象是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印象,这样能免除企业自保基全的纳税。同时,通过专业自保公司打开通往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道路,一些大的风险都能经过它们转嫁到再保险市场上去。
专业自保公司大致是在本世纪60年代末或7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到了80年代初,全世界的专业自保公司已经发展到1000多家,占世界保险公司总数的12%。这些公司有的属于航空公司,有的属于钢铁公司,特别是几个石油公司投资的保险公司,近几年已逐渐进入开放的市场,同时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保险业务,形成一股新兴的承保力量。现在不少这类公司正在逐渐扩大业务的活动范围,并在开放的保险或再保险市场上办理业务。
专业自保公司多设置在近海地区,95%以上的公司都设置在“避税地”,如百慕大、开曼群岛、格恩西岛以及香港等地,以逃避其对父母公司原在地国家的税务责任。在“避税地”,不仅税率低,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而且具有很高水平的法律、财务、金融和保险业务的专门技术和专业人才,对保险的监督制度也比较松;从地理角度讲,它们距世界主要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较近。这些,都在客观上为专业自保公司的成立与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条件。
企业投资的保险公司,有多种类型。包括:单个企业投资的保险公司,只承保本企业的风险;高级企业投资的保险公司,已发展为正规的保险人;同类企业联合组成的集团保险公司,承保会员企业的风险;某些行业投资的保险公司,承保同业会员的风险; 银行投资专门承保信贷客户人身保险的专业公司。约有500个这样的公司组成公会和集团,联合解决某些责任保险问题,如产品责任险等。这种责任保险,目前在美国很难找到再保险市场。
时至今日,这类由企业投资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承保或再保险的业务量很大。仅在百慕大群岛活动的公司,年保费收入总额就高达40亿美元,对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这几年国际保险市场情况欠佳,有些公司遭受亏损,经营成果很不一致。它们虽有强大的父母公司为背景,但它们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经营,资信和父母公司分开,因而在与它们发展再保险关系时,也应非常注意。美国有些州的保险管理当局已重视对这类公司的监督,科罗拉多州于1978年颁布企业投资保险公司法,田纳西州制订与普通保险公司不同的“特定的”要求,限制这类公司承保其父母公司及联枝公司以外的风险。说明它们并不鼓励这类公司的过分发展。
“劳合社”组合 创立于1687~1688年,发源于港口的小咖啡馆。它是英国最大的承保和接受再保险组织之一,发展到1985年已有25000多个会员,结成400多个承保组合。
参加劳合社的都是个人,有个体的承保人和集体的劳合社之称,与通常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完全不同。劳合社本身不是公司组织,保险责任概由组合的每一个成员各自担负,且为无限责任。倘一个人破产,其他社员有共同分担的责任。
劳合社接受业务全部通过劳合社核准的经纪人,而不直接与被保险人往来。一般每笔业务均由劳合社经纪人通过洽商,确定条件,由一两个有经验并在市场上有威信的集团承保人作为首席承保人,接受一定的成份后,其他集团愿意接受的随之参加成份。
英国的再保险业务,大约有50%是由劳合社承保的。接受再保险的劳合社社员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接受再保险的数额也按规定有所限制,达到一定保费数字后就不能再接受业务。
再保险经纪人 19世纪初开始发展。1829年伦敦的再保险经纪人开始把法国的火险再保险合同介绍到伦敦市场,嗣后,再保险经纪人逐渐发展,在世界各国保险人之间进行广泛活动。时至今日,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发展再保险业务,已成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直接业务公司同时经营再保险业务,即使委托它们的国内外代表或联枝公司进行联系,再保险活动的范围总是很有限的。另一方面,它们缺少再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这是它们大量依靠和利用经纪人接受再保险的原因。
分保经纪人大都分布在伦敦和别的沿海地区。世界各国的再保险经纪人组织,在规模、经营业务的种类与方法等方面千差万别。大部分再保险经纪人处理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类业务和各种类型的合同,但有些经纪人只对某些地区和某项业务具有经验,而有些则独揽某些国家或某些地区或某些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从设计合同到安排再保险都由他们代理。有些大的经纪公司下面有几个附属公司或设专门的部门分管不同种类的业务,拥有一定的专门人才,为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经纪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直接业务的经纪人;另一种,是经营分保的经纪人。但很多经纪人都兼营两种业务。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媒介,在法律关系上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赔款时,经纪人有责任代表被保险人去收回赔款,但经纪人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如不能支付保险费,经纪人要负责任。而分保经纪人则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人,他们一方面为保险人安排分保,一方面为再保险人介绍业务。对经手的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经纪人手续费,也叫经纪人佣金,通常按照所安排的业务种类,以标准费率收取。一般合同及临时分保的经纪人佣金大约为2.5~5%,也有1.5%或3.5%,甚至到7.5%的,超赔合同业务的手续费较高,一般为10%。有时,在经纪人手续费之外,还规定一个纯益手续费,或以此代替经纪人手续费,不再另计。
再保险经纪人介绍再保险业务时,一般都是逐笔联系,事先不必与客户办理签订合同等手续。他们备有分保条,上面记载着有关分保项目和条件。安排分保时,将填写好的分保条交给再保险人,以便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经纪人介绍再保险业务的另一种形式,是承保代理,即为客户安排分保,又为其找回分入业务。
一般地讲,保险经纪人组织为了维持自己组织的信誉,对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和资信都很看重,要求他们必须具有专业经营经纪人业务和履行职责的业务知识、经验和财务能力。再保险经纪人在介绍再保险业务时,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为了竞争业务,他们总以加强服务为招揽,所尽的义务已远远超出“媒介再保险业务”的范围,提供的服务开始有些包罗万项。如负责介绍分保条件,提供业务资料,设计再保险文件,尽可能地解答接受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如发生再保险赔款,则帮助收集赔款,按规定支付;此外,还负责收取和督促支付保费,转递有关文件,包括帐单、合同文本等。有的大经纪人还代表保险人办理结算,收付都通过他们。有的甚至帮助大的工商企业选定成立专业自保公司的合适场所,提供客户所需的技术力量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方面的服务。可见,保险经纪人在发展再保险业务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经纪人有时为了追求手续费,也有不注意业务质量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这几年国际再保险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经纪人拖欠保费和再保险拖欠赔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经纪人资信不佳,个别的因经营不良而倒闭,给再保险订约双方带来了财务损失。因此,对经纪人的选择使用,需要谨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