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习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法的渊源之一,被各国接受为法律,使国际惯例上升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丑)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除其他外,应适用“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在内。国际习惯有两个主要因素: (1)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2)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而各国的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主观因素,国家可以通过明白表示或默认而表现其法律确信,即认为该习惯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是一个最古老的法律渊源,甚至曾经是唯一的渊源。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条约的作用加强了,国际习惯作为国际的渊源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法发展的需求。不过,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首先大量的现存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最初以国际习惯的方式出现和确立的。其次,虽然许多国际习惯法规则已经被编纂或重述为国际协定法规则,但这些规则的 国际习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两个要素组成: (1) 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有人称之为“物质的因素”;(2)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人称之为 “心理的因素”。“习惯”一词常与 “惯例”混用,惯例是尚未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惯常行为。由于国际习惯的不成文性,引用国际习惯法时必须寻找其根据即国际法的证据,这些证据常见诸于各国间的外交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各国国内法律文件中。作为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有着密切联系,许多国际条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来源于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参见“国际惯例”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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