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拟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执行国家税收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某些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和鼓励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免税。 ☚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十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请示 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制定,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批准颁布。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1) 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 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和车船使用税; (2)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遇有价格、税率调整,除变动较大,并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允许适当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的以外,一律不作调整。调整基期利润和调整调节税税率,要报经财政部批准; (3) 在本办法颁布以前,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应区别情况,即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凡是已到期的,应改按本办法试行,尚未到期的,继续试行原办法,但到期后一律改过来; (4)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准搞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应当坚决改过来,按本办法实行利改税; (5) 过去颁布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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