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中国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而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调节国营企业利润分配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指导原则。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8~1977年期间实行统收政策;“一五”期间实行企业基金制,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留40%,用于生产发展。1958~1961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占同期实现利润的10.2%;1962~1968年又重新实行企业基金制;1979~1983年,国营企业逐步实行了利润留成制;从1983年起开始试行利改税,1987年起实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8年企业留利已达70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