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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重要宪法惯例。国王依据首相或大臣的建议而活动,并对其活动不负任何政治或法律责任,而由首相或大臣负责的制度。有利于维护国王的尊严,维护国王作为“国家象征”的超然地位。
英国著名的宪法原则之一,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的惯例。指国王的一切活动,不经内阁签署无效。既经内阁签署,国王便没有责任,禁止将过错归咎于国王。由此引出一直应用到1947年王权诉讼法为止的规则,即国王对侵权行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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