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二元国法即根本法、宪法,产生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前。联邦制国家除了中央有权制定统一的国法外,地方亦可制定类似的根本法。如美国在脱离英国取得独立以前,各州即有一种类似根本法、宪法的“特许状”,这就是英国给予各殖民地的,其中如1639年的康涅狄克州根本法令,系由英国查理二世所核准的。参见〔宪法二元〕。 国法二元即“宪法二元”。日本历史上共有二部宪法。即明治宪法和战后的日本宪法。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和《皇室典范》共同构成国法的最高形式,二者不分主次。其中,属于宪法体系的称政务法,属于皇室典范系统的叫宫务法。而且《皇室典范》不能修改。因为是敕令。因此具有反民主的性质。战后日本国宪法颁布后,取消了这一制度,实行了 “国法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