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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民政府组织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民政府组织法

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时公布的法规。共10条。主要规定了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财务,实行合议制。国民政府由委员若干人组成,推一人为主席,设常务委员五至七人处理政府日常事务。下设军事、外交、财政三部。以后,国民政府组织经过多次修正,使政府的机构也大为增加。1927年3月,取消主席职务。1928年2月修正通过,决定重设国家主席,增设农矿部、工商部,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审计院、法制局等。1928年10月8日,修正通过,奠定了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该法共计7章48条。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委员12至16人,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国民政府设置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国民政府公布法律与命令需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共同署名。1931年6月,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同时修改组织法,改合议制为集权制,加强了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1931年12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一中全会,林森为国民政府主席,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主席的实际权力削弱,仅为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1943年8月,林森去世,蒋介石代理国民政府主席。9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十一中全会,蒋介石正式就任主席,并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了主席负实际责任的制度,主席兼陆、海、空军大元帅,五院院长对主席负责。1948年5月,实行总统制后,国民政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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