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或确认国有资产所有者 (国家) 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与各类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石,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任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 和部门规章23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它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理权。
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评估、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国有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它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界定、重估、登记等活动的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范围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界定遵循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的原则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对其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根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提出的请求,按法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评估的资产进行定量、定性的评定和估算。其评估范围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评估程序为: 申请立项; 资产清查; 评定估算; 验证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取得合法凭证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有国资产的企业单位 (包括实行企业化制度的事业单位) 必须依法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机构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基本保持不变。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 国有资产保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国有资源管理是指对国土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矿产资源、国有草源资源、国有水资源、国有海洋带、国有海洋资源等依法进行的监督、调控、保护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