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 “十五” 计划》 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创建生态示范区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创建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和创建条件。
❶基本条件。是指各类区域在预备创建生态示范区之前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首先,区域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 开发区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 风景名胜区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次,这些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建立能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需要正式运行三个月以上,同时要通过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区域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等。
❷创建条件。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域的经济与环境要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平均水平; 二是区域的环境质量要符合当地或国家标准,如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建成区内无超Ⅴ类水体,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分贝 (A)等; 三是环境建设要满足保护环境与防治污染的需要,如环保投资指数>1.5%,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 (配套) 设施,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等,而且要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100%,建成区气化率≥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等; 四是要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制订适合于本区域特点的环境方针,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1) 的企业比率≥10%,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