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二、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货方或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销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此项退货额可以从其1994年当期销售额中予以扣减。 四、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征消费税问题 经营汽油、柴油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其在1993年底以前的库存汽油和柴油都应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补缴消费税。 抄送: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