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将机外专用发票供应给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从今年五月一日起,供电部门销售电力、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除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外,均须开具专用发票。 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心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 “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 “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六、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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