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的基本权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国家在国际法上固有的、当然享有的根本性权利,是与国家的基本义务相对立的概念。国家的基本权利曾被认为是基于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解释,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国际习惯法所确认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的基础是国家主权。但是,关于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数量以及名称,在国际法学说上没有统一的标准。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并通过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虽然该宣言草案后来没有被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但反映出当时国际上学者的一般见解。按照这个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对领土和领土上人和物的管辖权;与任何其他的法律上平等权;单独或集体自卫权。此外,国家的基本权利还被认为包括尊严权、交往权、财产权等等。 国家的基本权利具有主权的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经国际法确认享有所固有的必不可缺少的权利。由国家主权引伸而来,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不取决于别国的承认,否认国家的基本权利等于否认国家的主权。任何国家都有不得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基本权利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基本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草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国家基本权利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独立权,国家有权按照自己意志独立处理本国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2)平等权,主权国家之间,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平等;(3)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用自己力量加强国防建设以防外来侵略的权利,二是当国家实际上已受到外国武装侵略时,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4)管辖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指属地优越权,又称“属地最高权”、“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所行使的所有权、支配权和对领土之上的人和物的管辖权。二指属人优越权,又称“属人主权”或“政治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外的本国国民实行管辖权。对于侨民的正当权益国家有权予以外交上的保护。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包括四个方面: (1)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意志独立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力,本国事务包括政治与经济两大方面。独立权的特性在于自主和排它; (2) 平等权。主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也不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的平等不能只表现在形式上,而必须体现在实质上; (3) 自保权。包括两方面,一指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外来侵略的权力,一指当国家实际上已受到外国的武装侵略时可以进行单独和集体的自卫的权力,即防御权和自卫权。行使自保权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规定;(4)管辖权。主要指属地优越权 (又称领域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 和属人优越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前者指国家在其所属领域内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对所有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实行管辖,后者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也包括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前者指国家有权根据国际法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国家或该国公民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后者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因其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这类犯罪行为如海盗、贩卖奴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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