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金占用费国家对试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的企业征收的费用。为了促进企业合理使用国家固定资金和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财政部从1981年起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企业中,试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制度。 实行固定资金占用费制度的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每月月初国家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计算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费率按不同行业资金利润率的高低,定为2~5,于当月月底以前,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一次或分次就地上缴。凡不按规定缴纳的企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1的滞纳金,由企业经营收入中支付。用基建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还清贷款后开征。 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按规定费率加倍征收。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和有偿转让。 固定资金占用费 固定资金占用费国营企业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占用的国家固定基金月初余额从利润中缴纳的资金占用费。资金有偿占有制的一种形式。按规定,企业应通过“应交资金占用费——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科目进行占用费的核算。每月计算应交该项占用费时,借记“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此外,因逾期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而应交的滞纳金,也在本科目核算。(参见“资金有偿占用制”) ☚ 资金有偿占用制 资金无偿占用制 ☛ 00007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