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调拨经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在企业或单位之间拨入和拨出。分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 有偿调拨是对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质论价,调拨双方单位进行货币结算。调出单位对所调拨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及折余价值分别冲转“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基金”帐户,调拨时收到的变价收入,留存企业作更新改造基金。调入单位对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确定原始价值,实际支付价款低于现行调拨价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基金”等帐户。支付的价款和其他费用由更新改造资金列支。 无偿调拨又称转帐调拨。国营企业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的一种形式。调拨时,调出与调入单位之间不进行货币结算,只作转帐处理。调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拨单,冲转“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基金”等帐户。调入单位亦根据调拨单,相应结转“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基金”等帐户。调出单位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调入单位所发生的运杂费支出,均直接由更新改造基金列支,不增减固定资产价值。 财政部规定,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除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或因支援新建,建制变动,以及国家特殊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外,国营企业之间一律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