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比率,根据占用固定资金的数量,向国家上交一部分企业纯收入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加强固定资金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企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1981年以前,国家拨给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都是无偿占用,企业不承担经济责任。这种情况,一方面不能促进企业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另一方面,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也不能充分发挥效能,造成积压浪费。为了促进企业合理使用国家固定资产,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财政部从1981年起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企业中,试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制度,变固定资产无偿占用为有偿占用。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和有偿转让,其收入留存企业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不再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占用费转为企业的实现利润,计缴所得税。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