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指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计的使用年限,但由于非常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毁损时,按规定报请废弃处理。 现行制度规定,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未达到原定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 计提折旧的企业,提前报废而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补提足额。所谓补提足额,是指提足到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即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但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