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日本于1974年颁布的关于国家一般职公务员职务上各项准则的法律。该法共4章,11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法的目的和效力;第二章中央人事机构,规定国家人事院和人事管理有关事项;第三章官职的基准,规定公务员法制通则、职阶制、考试及任免制度、工资制度等基本制度和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准则;第四章罚则,规定对违反本法的各种处罚。其中第三章是该法的主体部分。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适用限于一般职公务员。该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一般职包括特别职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一切职务。”(第2条)接著该法列举了内阁总理大臣等18类属于特别职公务员的职务,很显然,凡这18类职务公务员以外的公务员即为一般职公务员。调整此类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法》贯穿两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和适应形势原则。前一原则指该法在适用上对所有国民一律平等,禁止依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政治见解、政治所属关系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对待;后一原则指该法关于公务员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等事项的规定,可以根据整个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加以修订、变更,当然这种修订、变更须经一定程序。该法对公务员职位的分类,采取职阶制,即按职务的种类及工作繁简、难易和责任程度分成多种职级,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任免、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制度的基础或前提。对于公务员的任用、晋升,该法规定采取竞争考试和功绩制,在任用和晋升中体现工作实绩第一和重视能力的原则,禁止在任用、晋升中使用贿赂、胁迫、强制等方法。关于国家公务员“服务”的准则,该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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