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国宪法》 现行日本宪法典,与《明治宪法》(见《日本宪法》)相对应,也称为“新宪法”。1946年(昭和二十一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宣言》(Proclam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日本必须走民主化道路,因而在日本国内展开了是否修改《明治宪法》的争论,其中极右势力鼓吹的无需修改论占了强势地位。于是,联合国占领军司令部(GHQ)指示币原内阁,必须尽速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正。日本政府为此成立了以松本烝治国务相为首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修正案。1946年1月,所谓的“松本宪草”出台,它只对《明治宪法》作了若干词句上的修正,基本上保留了旧宪法的内容,特别是保留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君主的统治权。联合国占领军司令部认为这一草案不适应使日本民主化的目的而予以否决,另由麦克阿瑟的参谋部根据英国的君主立宪和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原理自行起草了一部宪法草案,即“麦克阿瑟草案”(Macarthur Draft),交由日本政府参考。日本政府在此草案的基础上起草了正式的宪法草案,并于3月6日公布;经咨询枢密院,6月20日向第90届日本帝国议会提出。议会两院费时3个月,对草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持批评意见的人居多,主要集中在天皇地位及放弃战争的条款上。经联合国军司令部催促,草案在加入若干修正案后再次送交枢密院批准,经过天皇裁可,于11月3日颁布,据其本身的第100条之规定,1947年5月3日起正式施行。 《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和11章103条构成,其内容主要可通过它所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予以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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