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回赎六十年前典产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回赎六十年前典产案 回赎六十年前典产案该案发生于1926年。江苏省某业主有已经满六十年的典当不动产(该产座落名处,但是一次典当),他在满六十年后、《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前,向典主请求回赎,凭同族亲戚作证,由典主书立“推吐据给业主收执”。“在推吐据”上载明:当时准抽赎一部分,其余的田产,统归日后一并回赎,不得再行抽赎。等到1926年,业主根据前项“推吐据”,向典主请求一起回赎时,两人发生争执,于是涉讼到江苏高等审判厅,对于此案如何审理,存在着两种意见:甲说,推吐据既然载明其余之田,准其一并回赎,是明明将回赎权授予业主。若是仍然从出典时起算,认为已经超过《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期限,不仅和当事人所订的特约不符,就是于法律无溯及既往的原则,也相违背。况且《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所规定的年限,在法理上讲是属除斥期间的性质,并非时效。即不生抛弃时效利益的问题。自应准允业主回赎其余下田产。乙说,时效利益无预先抛弃之理,业主在《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前,向典主请求回赎时,虽然已经超过该办法第二条所定期限,但当时因该办法尚未施行,典主就无法预知有时效利益,因此应业主的回赎请求,书立“推吐据”。现在该办法久经施行,且是属强行法规,则典主所书立的“推吐据”,当然不能发生效力。自不应准业主回赎。江苏高等审判厅不知哪一种说法是对的,于是呈请大理院解释此例。1926年4月3日,大理院批复:“典主所书立的‘推吐据’,如果可以认为是属更新典约的性质,而且该据的订立又是在《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以前,则自立据时起算,若未超过该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期限,自应允许业主回赎。否则,若是仅为续典,依照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自无许其回赎之理。” ☚ 实物利息纠纷案 天坛女尸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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