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屯清代新疆屯田之一。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始迁南疆维吾尔族农民到伊犁种地,至三十三年(1768)所迁已超过6000户,分设9屯,设阿奇木等伯克管理。嘉庆九年(1804)由于户数增加,又增设4屯。屯田主要集中在宁远(今伊宁)周围、伊犁河南岸。 回屯清代在新疆屯田形式之一。乾隆二十五年(1760),阿克苏办事大臣阿桂率兵去伊犁驻扎并屯田。同时从阿克苏、乌什、赛里木、拜城、库车、沙雅尔等地迁移维吾尔族三百户,喀喇沙尔、库尔勒等地的维吾尔族二百户,总共五百户。由国家发给农具、籽种与口粮,计户不计丁,计籽种不计亩。秋后,向国家交纳粮石,每户岁纳十六石余,共有粮额十万石。回户分为屯,建宁远城以居之,以阿奇木伯克管辖回屯事务。迄三十三年(1768),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共有六千三百八十三户。 回屯 回屯清朝新疆屯田的形式之一,因屯田的丁壮为“回部”(维吾尔族)而得名。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清政府因见伊犁一带土地空旷肥沃,仿效准噶尔部统治时期的旧规,将阿克苏的回部农民迁至伊犁河南的海努克(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屯垦。此后逐年有所增迁和滋生,屯田地域也有所扩展。乾隆三十三年(公元1758年),回屯农民已达6000多户,清政府将其分划为9屯,专设阿奇木伯克加以统辖。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回屯增至13屯。按照规定,回屯只计户数,不计耕种田亩,不分耕地多少,每户每年纳粮16石6斗6升,其余所收谷物都归屯户自己支配,因为待遇优厚,获利较多,所以回屯的成效较大,对发展伊犁地区的农业生产起过重要的作用。 ☚ 回疆则例 回部善后章程 ☛ 回屯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农民屯田。乾隆二十五年(1760),阿克苏办事大臣阿桂奉命率兵至伊犁驻扎屯田时,又从阿克苏、乌什、赛里木、拜城、库车、沙雅尔等地迁移维吾尔族农民300户,安置在伊犁河南海努克(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境内)垦荒种地。后复陆续从南疆各地移民。三十三年(1768),移民增至6383户,清政府将其分置9屯,使驻固尔札宁远城(今伊宁市),设阿奇木伯克辖之。嘉庆九年(1804),又增4屯。屯户由官府发给口粮、种籽和农具,授田计户不计丁,计种籽不计亩。每户每年种大麦、小麦各1石,谷黍5斗,秋后纳粮16石6斗6升,余归屯户所有,以资养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