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等审判厅四川最早的省级审判机关。在成都市正府街 (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1906年,清政府为配合预备立宪,改革官制,将司法与行政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设置总检察厅,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10年2月颁行 《法院编制法》,同年4月按照该法的规定,四川审判厅筹办处在成都成立。1911年正式设立四川高等审判厅,下设成都府、重庆府2个地方审判厅和成都县、华阳县、巴县、江北县4个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各1个,员额14人;2个地方审判厅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各1个,员额14人;4个初级审判厅不分庭,员额相同,各4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