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3条。主要内容: 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等酒类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管理按 《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国家名白酒的计划调拨和批发业务由国有糖酒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名白酒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部门须凭起运地酒类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承接运输业务; 国家名优酒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制制度,印制单位由名优酒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确定; 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 (标准计量)、物价、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