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8条。主要内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保护老年人婚烟自由的权利,再婚老年人有权选择住址和支配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孤寡老年人的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落实到村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