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省委、省政府负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新闻宣传机关。在成都市红星路二段。前身为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后改名为四川省广播电视厅,1996年6月改为现名。设办公室、总编室、社会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保卫处、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审计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监察处、直属机关党委等13个处室,厅直属单位有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电视台、四川有线电视台、四川广播电视微波总站、四川广播电视报社、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出版社、四川省广播电视新闻研究所、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四川省广播电视音像资料馆、新建四川广播电视塔筹建处、四川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四川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四川省广播电视监测站、五二○台、七○二台、五○五台、五○六台、七○三台、七○四台、七○六台、四川省广播设备厂、四川省广播器材厂、四川省广播电视学校。职工2723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73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82人。现任厅长李之侠。行业上接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指导,承担中共四川省委和省政府布置的任务,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的宣传、事业建设、行业管理。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新闻宣传、广播电影电视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和管理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电视台、四川有线电视台和四川广播电视报社以及传输发射的各台站,管理峨眉电影制片厂,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组织和指导全省性的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剧、电视剧制作及发行,电影制作,制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规划; 协调、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改革,研究分析其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宣传方针、大型电影、电视剧及广播剧制作的指导思想,组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条例草案、政策、规定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审核、申报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 (不含县以下)、转播台、发射台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县 (不含县)以下建立有线电视台和中小企业建立有线电视台资格,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 指导和协调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领导和管理广播电视网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播出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影视市场及音像制品进人市场前的内容审核工作,审核发放或撤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研究和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队伍建设,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综合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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