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5章39条。主要内容: 农民每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总额,以乡 (镇) 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集体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由乡 (镇) 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农村义务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个~10个标准日; 劳动积累工,每个农村劳动力平均负担10个~20个标准工作日; 乡 (镇) 人民政府每年应将上一年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收支情况向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