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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政策法规与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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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法规与管理机构

四、政策法规与管理机构

明清时期, 上海已在商品市场交易活动中反对不法商人把持行市。上海开埠后, 法租界、英租界以及第一特区公共租界先后建立了一批集市性质的菜场,规定商贩都必须集中场内营业, 并采取“划定摊位,编订号数, 招人承租, 发给照会” 的管理方法。1934年颁布《上海市中心区菜场规则》, 规定 “摊户应缴纳保证金, 荤摊每摊国币30元, 素摊每摊国币15元”, “营业时间自清晨起至午12时止,不得逾期”,“各摊户应于每日营业时间将摊位凭证携带入场,以备随时查验”。1947年专门成立菜场管理所,办理菜场摊户摊位申请、颁布菜场营业执照、菜摊设摊许可证,并负责管理菜场卫生和秩序,检验食品卫生,会同卫生局、警察局取缔场外露天摊贩。而农村集市大都采用“称埭子”和设立集市服务所的管理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上海市摊贩管理委员会,各区设分会,根据限制发展,逐步改造的方针,对市场摊贩进行整顿管理,维护集市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市场管理的意见》,1957年成立上海市自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自由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凡属国家商业公司的物资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物资,不准流入市场;对小土特产品以及虽属统购物资,但属于农民完成交售任务后的剩余产品,则允许农民和小商小贩进入市场交易;在价格上,采取在国家牌价指导下的民主议价和市场最高限价的形式。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组织集市贸易的指示》,上海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采取“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制订了《上海市管理集市贸易暂行办法》,对集市贸易经营范围、上市品种、交易对象、市场价格进行严格限制,不准商贩长途贩运农副产品,严禁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交易;农民只准出售自产有余的农副产品,严禁出售自产的粮油及其复制品,也不准长途运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改革开放的精神,对集贸市场采取“加强引导,综合管理”的政策。1981年5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集贸市场统一归口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和管理,对没有集贸市场的地区,在菜场周围形成的交易点(俗称“菜场尾巴”),则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街道共管。1983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全市集贸市场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检查、整顿,对进场营业的工商户普遍进行文明经商、遵纪守法教育;并取缔了一批屡教不改的违法经营户,查处了违章违法案件。重点打击了以次充好、骗买骗卖、短斤缺两、掺杂使假、偷逃税款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税务局、公安局,对集贸市场实行工商行政、食品卫生、税务稽查、治安秩序综合管理,商贩进场必须遵守场规,定点设摊,明码标价,亮证经营,健全简易账册,统一销货发票,照章缴费,依法纳税。198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上海市城市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理顺了集贸市场的管理体制,集市实行场长或专管员负责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文明集市的建设要求,逐一对每个集市进行定期检查,年终评比。同时,明确规定,每个大中型集市,由场长、副场长或专管员会同税务、公安、物价、技术监督、食品防疫、农业和市容卫生部门联合组成集市管理办公室,各司其职;公开办事制度,完善交易服务设施,改善卫生设施,接受消费者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
1987年起,实行《上海市文明集贸市场标准(试行)》,以市场管理好、文明经商好、场容场貌好、市场效益好为考核标准,对各集贸市场进行达标检查。1989年5月,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工作规范》,使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了创建文明集市活动。至1990年底,全市共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400余个,有驻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679人,并聘请集市协管员6 239人,其中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261人,环境保洁员774人,治安联防员603人,形成了一支较整齐的集市管理队伍。
1994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市工商局开展对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含交易点)的专项整治,以抑制通货膨胀,维护市场秩序,同时鼓励菜农进入集市直销蔬菜,平抑价格。到1994年底,市工商局共发放了《上海市农民蔬菜自产自销证》6万张。为统一农贸集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同年11月,市工商局颁布《农副产品集市专项整治基本规范》和《交易点“六统一”标准》。同月,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整治本市农贸集市、交易点经营秩序的意见》,主要有:坚持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取缔无证摊点;合理调整集市摊位;加强商品卫生质量检查,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完善交易点监督管理。1994年12月,市工商局颁布《本市市区街道、乡镇办事处开办的集市交易点市场登记实施办法》和《关于对市区农副产品交易点统一实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坚持交易点的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各区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街道(镇)交易点管理组织;合理设置集贸市场和交易点;严格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快集市和交易点的入室建设,解决集市脏、乱、差的交易环境。在此期间,市政府还制定了上海市粮油期货交易市场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上海的农副产品市场法规制度基本形成,市场运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全市城乡的农副产品市场进入历史上最兴旺的时期,处处呈现市场繁荣昌盛的景象。

☚ 三、粮油期货交易市场   第七节 农村供销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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