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广大农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空前高涨,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技术人才,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他们在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带动农民共同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农村各类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宏大的农民技术队伍,以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在对农民进行培训的基础上,给农民技术人员评定技术职称,很受农民欢迎。1987年7月29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和水利电力部联合颁发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通则》。1987年9月9日,云南省科协、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水利水电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农机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颁发云南省农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县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统一计划,统一管理,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此项工作。
按《云南省农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办法》规定,凡在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乡镇企业、机械、水利、水土保持、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财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农村技术人员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报名参加考核。考评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有关业务部门和县科协牵头组成县农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各有关学会同业务部门分别成立专业考评小组。县评定委员会中必须有国家中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3人以上,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必须在2/3以上。评定和晋升农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农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定为:农民助理技术员、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4个级别。不同级别有不同的考核评定标准。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优先参加县、乡举办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优先获得有关部门及科协编印的技术资料、提供的良种和设备等;优先接受国家、集体的聘用或录用;优先接受对口报考中专和中专以上的专业学校;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与国家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义务是:积极参加科协所属科普团体及有关学术、技术团体的活动;努力搞好技术服务;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或乡镇企业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向周围群众传授科学技术;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和政府指挥生产的参谋和助手。
1987—1999年,全省除迪庆藏族自治州外,15个地州市均已开展了此项工作,10年间,累计评定农村技术人员职称60 150人,其中,农村技师1 976人,农村助理技师9 678人,农村技术员37 170人,农村助理技术员11 326人。专业有农业、林业、畜牧、乡镇企业等10多个。近两年来,又有两万余农民获得了不同级别的技术职称,至1999年,全省已累计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81 150人,对提高劳动者素质,普及推广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