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
1997年5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1997年7月在海东地区互助县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重视探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路子。 同年9月国家民政部在青海省互助县召开了全国民政社会保障西片工作汇报会,充分肯定了青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验。根据这次会议对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民政部多杰才让部长对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示,省民政厅下发了《青海省建立社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方案》(青民发[1997]137号),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进行了安排。
青海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基本口粮、再补点零用钱、以储粮会为依托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进行建设的。 到1997年底全省已有37个县(区)建立了这项制度,占全省县(区)总数的80%,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灾民和生活贫困群众达4.56万人,人均年补差保障资金113元,年投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总额508万元。 为了保证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筹措,由各地财政列入预算的定期定量救济资金中转入一块,民政部门发放的救灾粮中划出一部分,另外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中再补贴一点的办法解决。 全省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保障了贫困群众和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