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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农业合作化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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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合作化的经验教训

四、农业合作化的经验教训

广西土改后开展农业合作化初期的1953—1954年,根据中央的指示,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了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典型示范,循序前进的步骤,即在完成土改较早的地区首先试办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在开展初步互助合作取得经验基础上,有领导地大量推广比较简单的劳动互助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组;在此同时,对群众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坚强领导骨干的地区,通过试点、典型示范,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不同形式的互助合作都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同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与农民的觉悟程度是基本相适合的。这时的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是正常的、健康的。但从1955年底开始,由于出现“左”的思想苗头,存在着急躁冒进情绪,合作社发展过快,过早地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超越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使农业合作化运动发生了较大的偏差,遗留问题很多,对巩固高级社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这一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1)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广西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土地的占有关系很不合理,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无地或少地农民长期受到压迫和剥削,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土地改革,变土地的地主阶级所有制为农民所有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但当时广西的农业生产力还是相当落后的,生产资料严重不足,广大农民希望通过劳动互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以便更好地发展生产。因此,开展互助合作运动,顺应了农民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发展,显示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但是改变生产关系,特别是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前进,逐步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才能适应生产关系的变革。1953年转入经济建设时,由于土地改革急风暴雨的阶级斗争带来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多种经济成份的大改组,使一部分农民产生疑虑,特别是一些较富的农民,怕露富,怕“冒尖”,怕“第二次土改”。这时的农民,既想发展生产,更要求稳定生产关系,特别是要维护土地私有制,以保护自己既得的利益。因此,广西在刚刚结束土地改革以后,需要有一个稳定新的生产关系的时期,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53年1月,省委召开了扩大会议,制定了在土地改革后稳定农村新的生产关系、保护私有财产的政策。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宣布“确保各阶层土地、房屋、财产所有权”、“确保自己劳动,雇人经营之自由”、“提倡 ‘组织起来’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发展互助合作组织,严禁强迫命令与排斥单干户,及一切在互助合作中侵犯农民私有权的现象。”但时隔不久,“左”的思想抬头,对合作化运动急躁冒进,1955年冬实现初级合作化后,不到两个月时间,又在1956年春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取消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这一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大大超过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违背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种植业)产值1955年比1954年减少1.09%,1956年又比1955年减少2.42%;粮食连续3年减产,1955、1956、1957后的3年粮食总产量逐年分别比上年减少0.59%、1.15%和0.88%。
(2) 对农民小私有者的改造,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能急于求成。广西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农民的私有观念是很深的,特别是对土地私有制十分留恋。按照党中央原来的设想,计划以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即在1960年以前普遍建立起初级合作社,1960年以后再逐步分期分批地上升为高级合作社。中共广西省委1953年1月召开的扩大会议也曾经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我省三年以内(到1955年)只能是重点试办,不可能大量发展”,“在五年之内,争取全省发展1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可是,1955年合作化高潮到来,仅仅用了一个秋冬的时间就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接着不到两个月的时间,1956年春季又全面实现了高级合作化,比原计划时间提前了10多年,这完全脱离了当时的实际,不仅大大超越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超过了农民群众思想觉悟所能接受的限度。
(3) 农民具有两重性,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生产者,对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是不可以剥夺的。虽然党中央制定了自愿互利的政策,对耕畜、农具等作价入社,然而在广西很多地方没有做到作价入社,而是强迫归公。有些地方即使是作价,也是压低价码。这实际上是将农民的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对农民的土地在组织初级社时虽然主张入股分红,但在初级社转高级社时,就不是入股而是把土地收归社有了。在高级合作化高潮中,从初级社急剧转为高级社,把土地和生产资料无偿收归公有,过早地取消了土地分红,实际上是违反了对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不可剥夺的原则,更谈不上自愿互利了,这样当然调动不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对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能简单地采用阶级斗争的方法来解决。广西搞农业合作化,特别是改变所有制形式,这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习惯于分散单干的农民,对合作化和集体经济有一个认识和熟悉的过程,各级领导和农村干部对合作化也有一个认识和摸索的过程,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产生各种不同的思想认识是很自然的,甚至提出某些不同的做法也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应当允许试验,应当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但是,当时却把这一切都看作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上纲上线,进行批判斗争。严重挫伤了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如果当时不用处理阶级斗争的观点和方法来对待和解决农业合作化中群众和干部出现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入社自愿的原则,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就会搞得好一些,偏差和错误就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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