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暂行规程(草案)》
1952年3月公布。 《规程(草案)》分八章(包括总则、学制、设置、领导、教学计划、教导原则,成绩考查,升级留级、毕业、组织、编制、会议制度、经费、设备、附则),共四十六条。其中规定:小学教育的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和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 小学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其主要目标如下:(1)智育方面,使儿童具有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和社会、自然的基本知识。 (2)德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 (3)体育方面,使儿童具有强健的身体、活泼、愉快的心情以及卫生的基本知识和习惯。(4)美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 小学修业年限为五年,入学年龄以七周岁为标准,小学不论公办或私立的,都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小学一至五年级设语文、算术、体育、图画、音乐,四五年级另设自然、历史、地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