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噶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噶伦gálún❶ 〈名〉原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 噶伦藏语音译。亦作“噶隆”或“噶布伦”。原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员,为清代三品官,多由大贵族充任,职权甚重。清乾隆十六年(1751)规定由噶伦四人(一僧三俗)主持*噶厦, 沿为定制。旧例噶伦的席次依年资为序。达赖十三世掌权后,规定首席噶伦必由僧官担任。解放后,原西藏地方政府增设助理噶伦、代理噶伦等职,以加强噶厦的统治。品位职权都与噶伦相同。1959年3月, 因解散噶厦,噶伦废。 噶伦ga lunhigh official in Tibetan local government in former times 噶伦原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员。藏语音译。又译噶布伦,尊称为协卜拜和萨旺。※拉藏汗执政时已设,多由大贵族充任。清乾隆十六年(1751),废西藏郡王掌政制,设噶厦政府,任命噶伦4人(3俗1僧)主持之。其中设首席噶伦1人。初任无定期,多世袭。秉承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意旨,总理全藏谷、刑名、兵马及官员升迁等。依清制定为三品官,颁噶厦之“德吉玛”印章,以发布政令。初授札萨克衔,后废。岁由理藩院支俸银、俸缎,任期内达赖喇嘛所赐之房屋、庄田,按规定照内地衙署廉俸例随任交接。职缺由代本、仔本及商卓特巴官员内择优补放,报请中央批准。清末朝政腐败,金钱赎买官职之风亦及于西藏。乾隆五十八年(1793),废喇嘛噶伦,增设代理和协理噶伦。十三世达赖喇嘛掌政时,规定首席噶伦须由僧官充任。其在政治、经济、宗教各方面应遵守之职责,《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内均分别作有规定。1959年废除。 噶伦藏语。又译噶隆。清康熙六十年(1721),废除西藏第巴后设。初为四人,作为西藏地方政务官员。雍正元年(1723),又增二人。这种噶伦联合掌政制实行仅六年,就发生了内讧。乾隆十六年(1751)废除在西藏封授郡王制,正式建立委员制的噶厦(又译噶沙,意为政务机关)。噶厦设噶伦四名,其中一名僧官三名俗官。噶伦间地位平等,遇事不得专断独裁,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领导下,共同处理地方政务。五十八年(1793),清廷颁布《钦定西藏章程》,明确规定噶伦为三品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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