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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法规”的一部分。
于1880年巴黎会议首次签订,有134个国家参加并签字。适用各缔约国的包裹交换业务。
内容包括:总则、资费和税款、业务的办理、责任、各邮政应得的运费及运费的分配、其他规定、最后条款。最后附有邮政包裹协定最后议定书等。
本协定为非永久性协议,有效期一般至下届大会邮联法律生效之日为止,仅对协定签字国有效,中国已参加了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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