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救济行政救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向原行政机关申请,由原行为机关给予的补救。善意的救济的特征是灵活。表现在: (1) 这种救济不用法律规定,当然存在。因为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尤其是在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行为之时。(2)请求广泛。申请人可以请求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甚至可以请求得到某种宽容和恩惠。(3) 救济方式灵活。实施救济的机关可以维持原来的决定,或者撤销当初的决定,使它自始不生效力,或者废止当初的决定,使它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还可以变更原来的决定,作出新的决定。(4) 救济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对于是否受理,采取何种措施等,均由救济机关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