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法学又称商事法学,研究各种类型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商事法规应用问题的学科。 商事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方面的法规。它是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门基本法律学科。在我国,一般称为“资产阶级商法学”或“外国商法学”。 商事法律制度起源很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关于银行和海商方面的商事法律规范。自公元十一世纪起,欧洲地中海沿岸城市之间的商业贸易发展迅速,当时的封建法制(教会法、哥尔曼法)不能适应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于是在意大利一些商业城市中,商人们组成同业公会,并在同业公会内部设置自己的法庭,采用各种商业贸易习惯与各个城市的法规来处理商事贸易纠纷,逐渐形成仅仅适用商人等级的商人法(Jusmercatorum)。商人法是现代商法的起源,它的内容除了私法法规之外,还包括许多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的规定。 法国路易十四 (Louis ⅩⅣ,1638~1715年) 时期,在柯尔培尔(Jean Baptiste Colbert,1619~1683年)主持下颁布了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事条例(1681年),被称为近代商法最早的成文法。1807年,拿破仑一世 (Napoleon Ⅰ,1769~1821年)颁布了 《法国商法典》,否定了以往商法是商人等级特有立法的观点,使商法发展为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近代资本主义的第一部商法典。随后,商法的地位逐渐加强,从十九世纪中叶起,资产阶级法学家开始了对商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商法学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资产阶级的商法学 (Science ofCommercial Law)研究对象可分为两大部分: (1)研究有关商人与商行为的一般规律,包括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商法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 商法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研究有关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经济过程的具体规则。通过分析公司与合伙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来研究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与活动方法;通过分析契约、票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来研究财产流通和转让的规律; 通过分析海商、保险等方面的商事制度来研究商品贸易的活动规则。 资产阶级商法学有以下几个重要学派: (1) 商事法主义。此说否定了以往商法是商人阶级特有法的立场,把商法作为关于一定的商行为的特别法——即商事法,而且把大规模经营的营业者作为商法主体置于商法的调整范围。(2)商企业法主义。过去的商法学,一般将商品交换的媒介行为作为商法的调整中心。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集团企业的形态逐渐代替个人企业的形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配力量。商法学家开始将商法作为企业法来把握,认为商法是企业关系特有法,是调整企业的法律关系的。(3) 商经济法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大大加强,各种经济统制法,禁止垄断法相继颁布,形成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的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以国民经济全体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个人的经济主体与国家经济整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 商法也是一种经济法,它是以个人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个人经济主体以及企业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法。 不同观点的商法学理论,是为资本主义各个历史阶段的经济形态服务的。特别是商企业法主义和商经济法主义,对于垄断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加强垄断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商法学研究工作是从本世纪二十年代开始的。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我国学者主要是翻译和介绍国外的商法学著作和理论,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资本主义各国的商法和商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和比较,揭示它们的共同本质,研究它们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差异的历史根源、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和研究,掌握各国的商法法规和贸易惯例,提出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利用资产阶级商法理论和制度妥善处理外贸业务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扩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 阅读书目: 《中国商事法概论》刘郎泉著,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国际商法》沈达明、冯大同、赵宏勋编著,对外贸易出版社1982年版; 《商事法概要》〔台〕蔡荫恩著,三民书局1980年版;《商事法要论》〔台〕梁宇贤著,三民书局1981年版; 《Mercantile Law》Kuchhal M. C,New Delhi VikasPublishing House Pvt Ltd,1978;《概说商法》石井久他,劲草书房,1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