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
此案发生于1917年。某甲在浙江省鄞县创办了一家制药公司,生产各种中药。为扩大销售,他广发布告,并在布告中标明“浙江中国宁波大宝来制药公司”字样。其中“大宝来”三字恰与英商宝威西药药房商标“大宝来”三字相同,于是英商出面交涉,要求制裁某甲对其商标的侵犯行为。地方审判厅在审理过程中对某应否构成刑罪或应否构成前清光绪三十年奏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罪难以确定,只好转呈大理院解释。大理院查明案情后,认为某甲不构成刑律罪名。至于前清奏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因其从未实行,所以不可作为依据,新的章程农商部正在等订。本案洋商虽然曾在海关为其商标挂号,但未经农商部审查登记,(因尚无章程可依,农商蚩无法对外商商标进行登记),故洋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