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审定
即商标注册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赋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予以审定的商标应是: (1)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2)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审查作出异议不成立裁定而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的。(3) 对由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而提出复审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复审理由成立而更正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决定,且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4) 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而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被异议人的复审理由成立更正原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