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计法关于商业组织从事各项会计业务工作的管理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1月7日公布,1952年1月1日起在台湾省分期施行。台湾国民党当局又于1964年、1968年修正公布,成为台湾现行商业会计法,全文共8章70条。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商业组织,“公营事业”除另有规定外,依该法执行。除了规定管理机构、商业的范围、商业组织负责人的定义和会计人员的任免等问题外,主要对会计业务工作的原则、帐簿的编制和保存、计帐的方法和程序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为了保证对会计业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该法还专门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