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式
唐代法律的形式之一。式是百官、有司“所常守之法”,其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 《新唐书·艺文志二·刑法类》)。太宗时定 《贞观式》三十三篇,高宗时又修《永徽式》十四卷,武则天时修《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玄宗时修《开元式》二十卷。唐式今亦散佚,据《旧唐书·刑法志》载《贞观式》“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式是中央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法规,类似现代行政法规中的“实施细则”。参见本书 “式”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