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均田制和租庸调tang juntianzhi he zuyongdiao
唐前期政府颁行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均田制, 始自北魏,历朝多有变更。唐初为恢复生产,保证税收,在隋代均田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唐于武德七年(624)、开元七年 (719)、开元二十五年 (737) 三次颁布均田令, 取消了前朝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的规定, 放宽了土地买卖的限制, 主要内容:
❶丁男 (21—60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20亩, 口分田80亩,其他为户者和老、寡、病、残等,授口分田、永业田不等。
❷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可依品级请受5顷至100顷永业田, 勋官可依勋级请受60亩至30顷勋田。
❸授田有宽乡、狭乡之别, 迁徙、买田、授田规定不同。
❹永业田为世业, 不再收还。
❺职官有职分田, 官署有公廨田, 收入充俸禄和办公费用。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租庸调制, 亦源于北魏的租调制。唐武德二年(619)和七年颁布新令,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2石; 调随乡土所出, 每年纳绢 (或绫、絁)2丈, 绵3两,不产丝绵之地,则纳布2丈5尺,麻3斤;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不服则纳绢或布代役, 每天折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政府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但加役每年不得超过30天。如遇灾年, 依灾情轻重, 适当减免租庸调。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 对唐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促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 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田制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学界看法不一, 但授田不足确为普遍现象。唐均田令中对口分田买卖限制的放宽, 体现了土地私有制因素的增长, 普遍以庸代役, 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唐高宗以后, 土地兼并加剧, 农民逐渐破产流亡, 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 按人丁为征收赋役的基本对象的租庸调制, 与土地占有状况已不相适应, 唐朝政府开始逐渐调整征收原则和内容。德宗建中元年 (780), 正式实行两税法,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遂名实俱废。